普遍管辖权针对哪些罪行,普遍管辖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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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原则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继续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我国刑法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规定的管辖原则被称为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全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是何国籍,在何地犯罪,也不论侵犯了何国利益,世界各国对其均具有管辖权,这是为适应同国际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而制定的。198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中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这一立法的主要背景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不断加剧,受到国际社会的严重关注。在有关国际组织的主持下,国际上先后制订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地防止和惩处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有:1970年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和1979年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等。
我国已于1980年加入了《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和《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这些条约均规定,各缔约国应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等行为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予以惩处;有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任何这类罪行行使管辖权,而不论罪犯是否其本国人、罪行是否发生于其国内。这一旨在对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损害国际关系的罪行确立普遍管辖权的条款,已成为各类反恐怖主义国际条约的基本内容。
此外,我国还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这些公约对普遍管辖原则也作了明确规定。我国批准或加入这类条约后,便承担了对犯有条约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实施管辖的义务。特别是,对于在我境外针对其他国家应受条约保护的对象,犯有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之后,进入我境内的外国人,有义务行使刑事管辖权。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措施加以处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作出决定,明确我国对这类条约规定的罪行的管辖权,将表明我国在反对恐怖主义等方面切实履行国际义务的严肃立场;从国际法同国内法的关系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一决定,既能避免今后审批这类条约时在刑事管辖范围方面一事一决的繁复,又可以解决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有益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决定既经作出,在刑事管辖方面,就可以适用于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逐个批准的这类国际条约。
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对外交往日益频繁,我国缔结和参加了许多有犯罪行为规定的国际条约,且今后还会参加一些国际条约。中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一员,为信守承诺,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打击国际犯罪,将普遍管辖原则规定到我国刑法中很有必要,因此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该决定内容作为刑法总则条文确立下来。
同时,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一条对在反恐领域刑事案件这一原则的适用作了进一步明确,“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刑法的规定衔接。
【条文解读】
本条所说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是指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如《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这些国际公约中分别规定了一些国际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罪、海盗罪、贩毒罪等。凡参加了这些国际公约的国家,就承担了对这些国际犯罪进行追究的义务。犯了上述罪行的人,到任何一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该缔约国如果不将罪犯引渡给他国,该国就要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该国的法律对犯罪人进行追究。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对这类犯罪行使管辖权的对象,主要是指在我国领域外犯了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而进入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我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犯罪,对没有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犯罪,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2必须是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果我国对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声明保留,我国对此就不承担义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凡是没有声明保留的规定,都属于我国所承担的义务范围。
本条所说的刑事管辖权,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有依法行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权利。“适用本法”是指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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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的范围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目 录
引 言
一、美国“长臂管辖”的基本情况
二、美国“长臂管辖”的实施与扩张
三、美国“长臂管辖”的危害
结束语
引 言
历史上,美国长期持续、频繁不断地对各国实施“长臂管辖”。遭受美国“长臂管辖”的国家,既包括美国的盟友国家,也包括与其敌对或关系紧张国家。近年管辖范围呈现不断扩大趋势,长臂越伸越长。本报告通过列举美国滥用“长臂管辖”的实例,深入揭露其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和国际法治带来的严重危害。
一、美国“长臂管辖”的基本情况
◆美国法律中“长臂管辖”专指司法机关对于住所或居所在其域外人员或实体实施的管辖,最初系由美国最高法院在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确立的一种司法管辖权,允许州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针对因被告住所不在该州而无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可以被告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为基础行使“对人管辖”。
◆按照国际法,一国对域外人员或实体行使管辖一般要求该人员或实体或其行为与该国存在真实、足够的联系。而美国行使“长臂管辖”采用“最低联系原则”,不断降低行使“长臂管辖”门槛。与美国有某种极微弱的联系,如在美设有分支机构、使用美元清算或其他金融服务、利用美邮件系统等均构成“最低联系”。
◆美国为达到“长臂管辖”的目的,还进一步发展出“效果原则”,即只要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在美境内产生所谓“效果”,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美国国籍或住所,也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行为发生地法律,均可行使管辖权。美国还不断扩大“长臂管辖”范围,对域外人员或实体滥施过分的、不合理的管辖,将美国内法律强制实施于域外非美国人员或实体,动辄利用别国企业对美元业务、美国市场和美国技术的依赖,对其进行处罚或威胁。
◆从本质上看,美国“长臂管辖”是美政府以美综合实力和金融霸权为后盾,根据本国法律,对他国实体和个人滥施“域外管辖”的蛮横司法实践。
二、美国“长臂管辖”的实施与扩张
◆在长期对外使用过程中,美国逐步发展出体系庞大、相互补充、环环相扣的“长臂管辖”法律体系,并不断降低打击门槛、扩大自由裁量权,成为美国推行霸权外交、谋求经济利益的工具。这种做法无视别国主权,肆意干涉别国内政,严重损害别国正当利益,损害国际交往正常秩序。美国“长臂管辖”的扩张是全方位的,依托“最低联系原则”和“效果原则”,建立起庞大复杂的“长臂管辖”法律体系和执行体系,适用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
◆“长臂管辖”还成为美国滥施单边制裁尤其是次级制裁的手段,美国往往通过行使司法权,追究未遵守美国制裁法律的域外实体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确保美制裁法律域外效力得以实现。除“长臂管辖”外,美国还综合运用行政、经济、金融等其他手段实行次级制裁。
◆强制域外取证是“长臂管辖”又一重要途径。在涉他国司法程序中,美国频频采取单边强制措施进行域外取证,绕过国家间正常司法执法合作渠道,直接要求在美设有分支机构或上市的银行、互联网企业等向其提供美国域外的账户信息、数据等证据。在遇到外国交涉时,往往以“司法独立”、“正常司法协助或执法合作效率低下”等借口搪塞。这是典型的“长臂管辖”,严重侵害他国司法主权和被取证对象的正当合法权益。
◆美国建立了各部门分工协作、联手行动的全政府“长臂管辖”实施运作模式。美国总统及美国国会是相关制裁的决策主体,大多数经济制裁决策由美国总统作出,美国国会在特定情况下通过立法活动参与制裁决策。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是最核心的制裁执行部门,其主要职权包括冻结美国管辖范围内的资产、拟定和调整被制裁个人与实体的名单、审查和发放许可证。国务院经济制裁政策与实施办公室(SPI)专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与外交政策相关的制裁措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管理独立于OFAC以外的清单。此外,美国政府还通过控制SWIFT、CHIPS这两大跨境资金支付清算系统为经济制裁执法提供支撑,通过在必要时迫使其切断与受制裁国金融机构的联系,而达到经济制裁的目的。
◆美国不断加强“长臂管辖”立法。美国涉“长臂管辖”法律名目繁多,主要有《对敌贸易法》《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反海外腐败法》《赫尔姆斯—伯顿法》等,《爱国者法案》、年度《国防授权法》等法律中也包含“长臂制裁”条款,此外还有一系列涉及“长臂管辖”的总统行政令。越来越多的美国联邦立法包含长臂条款,目的是避免美国人通过在外国设立子公司等方式规避美国法,避免外国人比美国人受到较少限制,也避免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出现不利于美国国家利益的情况,从而用美国国内法来实现“长臂管辖”外交政策。
◆美国在司法领域出现将“长臂管辖”理念运用到刑事案件倾向,这是对“长臂管辖”的极度滥用。近年来,不少美国联邦法律都规定了域外效力条款,美国司法部开始利用这些条款开展刑事调查并提起刑事诉讼。在这些刑事诉讼中,联邦法院在审视自身管辖权基础时,也开始利用“长臂管辖”理念,宽泛解释案件与美国存在的联系,不断扩张属人和属地等管辖权的范围,降低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等管辖权适用的门槛。
三、美国“长臂管辖”的危害
◆美国堪称全球唯一的“制裁超级大国”。根据美国财政部《2021年制裁评估报告》,截至2021财年,美国已生效的制裁措施累计达9400多项。
◆加剧国家间紧张关系,冲击国际秩序。健康的国家间关系是保持国际秩序和平与稳定的“压舱石”。早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出台《赫尔姆斯—伯顿法》,利用“长臂管辖”机制对世界范围内与古巴进行交易的个人和实体施加经济制裁,引发欧盟强烈不满。欧盟于1996年通过了《阻断法案》,以立法的形式阻断美国“长臂管辖”措施在欧盟境内的效果,并赋予欧盟境内个人和实体起诉美国个人和实体的权利。欧盟频繁在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提出提案和发起倡议,呼吁国际社会关注美国“长臂管辖”的危害性,甚至还启动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迄今,美国“长臂管辖”已涉及中国、俄罗斯、伊朗、叙利亚、朝鲜、古巴、法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多个国家。美国塔夫茨大学教授德雷兹纳在《外交事务》杂志发表文章批评称,美国历届政府滥用经济胁迫和经济暴力手段,将制裁作为解决外交问题的首选方案,非但起不到效果,还造成人道主义灾难。
◆自1979年以来,美国就长期对伊朗等国实施各类单边制裁。1996年又抛出所谓“达马托法案”,禁止外国公司对伊朗、利比亚能源产业进行投资,实行危害极大、影响深远的“长臂管辖”。此后,美国对伊朗的制裁层层加码、步步升级。美国特朗普政府时期更是对伊朗实施制裁和“极限施压”,企图以压促变,颠覆伊朗政权。时任伊朗总统鲁哈尼曾表示,特朗普政府的制裁至少对伊朗造成200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是非人道的,是犯罪和恐怖主义行为。
◆1980年至1992年,美国就对利比亚实施单边制裁,1992年至2003年,美国又胁迫、拉拢盟友扩大对利比亚的单边制裁。世界银行指出,利比亚因制裁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180亿美元,利比亚官方认为,制裁使其损失330亿美元。
◆海湾战争后,美国对伊拉克实施野蛮的单边制裁,造成严重后果。1990年8月至2003年5月,制裁造成伊拉克石油收入损失1500亿美元,导致今日伊拉克的人均年收入都没有达到1990年的水平(7050美元)。此外,制裁还造成伊拉克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伊拉克的婴儿死亡率翻倍,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增长6倍。同时,伊拉克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体系被毁,识字率从1987年的89%下降到1997年的57%。
◆破坏各类国际治理机制的宗旨和功能。美国在联合国框架之外频繁实施单边制裁措施。仅在2021年,美国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就针对2000多个实体实施了各类制裁措施。安理会的制裁功能因此受到冲击,严重影响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正常运转。美国并非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但却因国际刑事法院试图调查在阿富汗战争中涉嫌战争罪行的美国军人,针对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本苏达和另一位高级官员莫乔乔科采取制裁措施,引发国际舆论一致声讨。美国罔顾其“301”措施已被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定为违反国际法,继续对来自中国和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发起各类单边性质的“301调查”,并维持现有的“301”关税措施,直接破坏了多边贸易体制历经多轮艰难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成果,公然践踏多边贸易体制宗旨和精神,损害多边贸易体制运作基石。
◆损害别国企业利益。为维持美国的经济和科技领先地位,美国滥用国家公权力对正常国际商业交易和竞争横加干涉,综合运用出口管制实体清单和经济制裁等措施,以国家安全和侵犯人权等事由为借口,限制别国企业获取对其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的原材料、物项和技术,甚至动用次级制裁措施,禁止世界范围内其他企业与之发生正常贸易往来,试图从根本上破坏这类企业的供应链。
◆法国阿尔斯通集团高管被拘押是典型案件。2013年,为了在与法国阿尔斯通公司的商业竞争中获胜,美国动用《反海外腐败法》,以存在海外贿赂行为为由,将阿尔斯通高管皮耶鲁齐逮捕,并诱使其签订认罪协议,据此套取更多对阿尔斯通公司不利的证据和信息,最终阿尔斯通公司不得不接受美国通用电气的收购要求,自此,阿尔斯通公司从世界500强行列中彻底消失。美国“长臂管辖”已完全沦为国家公权力打压商业竞争对手和干涉正常国际商业交易的工具,彻底背离美国长期自我标榜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念。
◆近年来,美国频繁利用《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针对被其认定从事所谓“严重侵害人权行为”的各国主体实施单边制裁,但这种制裁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往往罔顾被制裁主体同样享有人权保护的基本事实,侵犯被制裁主体的基本人权。
◆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期间,美国政府顽固坚持对伊朗、叙利亚等国实施单边制裁,导致被制裁国家难以及时获得抗击疫情需要的医疗物资。由于制裁,伊朗无法进口基本药物和医疗器材,严重影响数百万伊朗人的健康状况。伊朗政府为筹措抗疫资金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50亿美元的抗疫特别贷款,但受到美国阻挠。美国通过冻结伊朗海外资金、威胁疫苗供货方等方式阻碍伊朗进口新冠疫苗。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分析估计,在伊朗疫情最严重时期,美国持续施加的制裁影响进一步加剧,可能导致多达1.3万人死亡。
结束语
美国“长臂管辖”久已有之,其内容和措施随时代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但其本质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始终是维护美国霸权、打压外国竞争对手、干涉别国内政甚至颠覆他国政权的霸权工具。近年来,美滥用“长臂管辖”,门槛不断降低,力度空前加大,打击对象范围不断扩大。这不仅损害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违反国际法,侵蚀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还造成和加剧了国际社会主要大国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冲突,对二战后建立的国际安全体制构成威胁。同时干预和扭曲了正常的国际商业交易和国际贸易秩序,破坏了全球贸易正常供应链,极大地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加大了企业的运营成本。美国应摒弃其非法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措施,切实履行其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国际责任。
(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人民日报 》( 2023年02月04日 06 版)
普遍管辖权针对的犯罪行为并非无限
普遍管辖权
(一)法律规定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
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二)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普遍管辖权的规定。
近几十年来,危害国际社会安全和人类的生存、进步与发展的国际犯罪, 如劫持飞机、海盗行为、恐怖活动等等不断发生,引起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 要求国际社会共同采取行动,来对付上述罪行。为此,各国政府签订了一系 列针对上述罪行的国际公约。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迁和国际关系的不断发 展,为适应我国参加国际社会与某些国际犯罪共同进行斗争的需要,刑法的 空间效力中兼采普遍管辖原则也是势在必行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不仅明 确承认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关于禁止和制裁反和平罪、战争罪和 反人道罪的决议》,而且为此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其中包括根据该决议的精神 对在华日本战犯的审判和惩处。1952年7月13日我国承认了 1925年《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1981年9月14 H,中国政府 代表签署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 的常规武器公约1983年9月14日,中国加入了关于日内瓦四公约的1977 年第一、第二议定书。根据这些公约的规定,中国承担了制裁反和平罪、战 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等战争犯罪的义务。1980年10月加入了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 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87年6月加入了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这些 国际条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侵 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等行为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予以惩处。有关缔约国应 釆取必要措施,对任何这类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而不论罪犯是否其本国人. 罪行是否发生于其国内。这就是对这类罪行确定了普遍管辖权原则。我国在 批准或加入这些条约后.便承担了对犯有条约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实施管辖的 义务。《关于禁毒的决定》第13条对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行规 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前款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司法机 关有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 外,适用本决定。”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适用范围对此尚无规定。但我国既 然参加了上述公约,当然也就获得了对上述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同时也承担 了采取必要措施同上述罪行作斗争的义务。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 6月23日通过决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个 决定对我国1979年刑法作全面修订以前从立法上对我国刑法空间效力范围作 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补充,也表明了我国对履行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严肃态度. 同时也为我国自己在今后处理刑事管辖问题时提供了国内法依据。1997年修 订刑法,吸收了上述单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专条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本条 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从而再 次明确表明了我国切实履行国际义务的严肃立场,同时也彻底解决了在刑事 管辖上承担的国际义务同国内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我国行使刑事普遍管辖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主要是指一些性质严重的危害国际社会利益的犯罪,如反和平罪、战争 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人质罪等。
2.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这主要是指我国在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同意承担的条约义务。如 果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中所规定的义务.则不在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 围内。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人,不论其犯罪地在何处,只要进入我国领 域,我国就有权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冂凵(bybgq.cn)权威整理最高法民事案由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记者今天(30日)从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24年12月30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长期盘踞缅北果敢,依托武装力量,大肆实施针对中国境内公民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明家犯罪集团成员及关联犯罪集团成员明国平、明珍珍、明菊兰、毕会军、周卫昌、罗家良等39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以涉嫌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组织卖淫罪等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长期盘踞缅北果敢的明家犯罪集团,利用其家族在果敢地区的影响力,发展和依托武装力量,在果敢老街等地设立多个产业园区,招揽、吸引电诈等犯罪集团入驻,指挥武装力量,庇护电诈犯罪集团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数额达数十亿元;伙同电诈犯罪集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造成多名中国公民死亡;武装庇护赌博犯罪集团开设赌场,供中国境内公民网络赌博及组织中国公民出境赌博,赌资达数十亿元;武装庇护他人组织中国籍妇女出境卖淫;向包括中国公民在内的人员贩卖毒品等。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王盛:明家及其关联的犯罪集团成员特别众多,全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多达数千人。其中集团的首要分子、部分重要成员,包括造成中国公民死亡的主要责任人员总共39人作为主案,由温州市检察院办理,其他的数千名犯罪嫌疑人由温州市的各基层院及全国多地检察机关分别依法办理。
根据刑法相关管辖规定 我国依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审查案件,坚持以证据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审查了全部1110本卷宗,近1.5万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超过50TB的电子数据,依法提出500余条取证补证意见。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王盛:依法追诉明家犯罪集团犯罪行为,是依法行使我国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本案有16名被告人是缅甸公民,但是他们在缅甸实施的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行为,因为侵犯的对象是中国公民,根据我国刑法第8条保护管辖的规定,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另外,他们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对中国境内公民实施诈骗活动,开设网络赌场供中国境内公民赌博,组织中国籍妇女出境卖淫,因为犯罪地部分在我国境内,根据我国刑法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也同样具有刑事管辖权。
检察机关介绍,明家犯罪集团成员在境外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侵害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根据我国缔结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国际条约有关规定,并依据我国刑法第9条普遍管辖的规定,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检察机关表示,对其中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将依法提出判处极刑的量刑建议。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严格依法保障各被告人包括缅甸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其辩护权;及时查证缅甸籍被告人身份,并保障其获得领事保护的权利;需要语言翻译的为其聘请翻译,依法保障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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