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杜一、肖二共同诉称:我二人系夫妻关系,杜三、高四分别是我们的儿子、儿媳,2013年9月,我二人出资购买了诉争房屋,由于受到关于购房的相关政策所限,我们将该房屋登记到了杜三、高四名下。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我二人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
二、被告辩称
杜三辩称:杜一、肖二所述的均是事实,同意其诉讼请求。诉争房屋是以我和高四的名义购买的,但实际上是杜一、肖二所出资,应归杜一、肖二所有。
高四辩称:不同意杜一、肖二的诉讼请求,其在诉状中的部分陈述与事实不符。杜三出轨,导致我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出现危机,杜一、肖二出于补偿我及挽回我和杜三婚姻的目的,为我们购买了诉争房屋,并且明确表示该房屋与其无关,该行为应视为赠与。诉争房屋属于我和杜三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杜一、肖二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杜一、肖二系夫妻关系,杜三系双方之子,杜三、高四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0日,杜三、高四与案外人庄五、岳六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诉争房屋,房屋成交价格1290000元,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1209999元。杜一、肖二支付了诉争房屋首付款,剩余房款由杜三、高四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2013年10月18日,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杜三、高四名下,共有状况一栏登记为“共同共有”,该房屋现由高四居住。
另查,2011年2月7日,杜一、肖二(甲方)与杜三、高四(乙方)签订《房屋产权协议》,约定有:a号房屋首付款、契税等均由甲方支付,银行贷款以杜三的名义办理但由甲方负责偿还,该房屋产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只有居住权。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一、肖二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杜一、肖二虽举证证明了诉争房屋的部分购房款由其支付,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与杜三、高四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结合双方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高四所提交的谈话录音、诉争房屋贷款的偿还情况、使用及居住状况等,难以认定杜一、肖二所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且杜一、肖二自认其并不具备相关政策所规定的在京购房资格,故关于其要求确认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