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单位,在职期间用老婆名义注册公司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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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妻子的背叛日剧在线观看
来源:海南特区报
因长期感情不和,妻子遂萌生杀害丈夫想法,故意将剧毒农药放入饮料瓶后交给丈夫饮用,致其中毒昏迷。
近日,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张丽(化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22年,张丽购买了一瓶“3911”(甲拌磷)农药后,将其藏在房内。次日上午再次分别购买了啤酒、柠檬水饮料,并将农药倒入柠檬水饮料中。当天19时许,张丽在职中坡底路段遇见骑电动车回家的丈夫白强(化名),张丽让丈夫饮用其携带的柠檬水饮料,丈夫饮用后觉得味道有点苦,便随手将饮料扔向河滩。之后,骑电动车载着妻子回家。
回家后,白强上床睡觉不久后出现腹痛、呕吐症状,女儿以及家属将其送往医院,医院诊断其为农药中毒、肺部重症感染、急性胃黏膜病变、心肌损害。经医院救治后白强康复。
白强在陈述证实中表示,当天妻子看到他后拿出拌有农药的饮料让他饮用,“喝了两口感觉有点苦,妻子还让我喝,又喝了两口后我把饮料扔了,妻子又让我喝啤酒,我看到酒瓶被打开就没再喝。”白强表示,此前妻子欲和他离婚,他并没有家暴行为。
白强的女儿表示,事发当天听妹妹说父亲身体不舒服,回家查看情况时,母亲将卧室门关住,“当时把门踹开后,我爸在床上躺着,浑身已经湿透了、眼睛眯着、口吐白沫。”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丽无视他人生命,因夫妻感情问题,故意将剧毒农药甲拌磷放入饮料瓶后交给被害人白强喝,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澎湃新闻 极目新闻
在职人员婚内出轨会有什么后果
爆炸性揭露:官员桃色丑闻再度冲击公众近日,官场丑闻再度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继女辅警小梦举报公安局副局长余某始乱终弃事件尚未平息,另一则更具冲击力的官场桃色新闻又以雷霆之势席卷网络。
9月3日,一名男子通过社交平台披露了徐州市泉山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副局长李某出轨人妻褚某某的丑闻,掀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这一事件不仅让人震惊于副局长的行为,更引发了对官员道德底线的深刻反思。
根据男子提供的材料,副局长李某与褚某某的关系远远超出了正常上下级之间的界限。曝光的聊天记录中,两人频频调侃和暗示,内容露骨、暧昧,令人无法直视。褚某某甚至在记录中抱怨李某的行为,如对她进行身体上的触碰,并提醒李某洗手以避免留下痕迹。这些细节无疑揭示了两人关系的不正当性,让人对官员的道德水平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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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咋舌的是,李某与褚某某的语音聊天记录也被曝光。两人讨论开房的地点、在褚某某身上刻字母等细节,甚至有车震的视频证据。这些内容的曝光,不仅打破了公众对公务员的信任,也让人对官场的腐败现象感到深深的担忧。
作为一名公务员,李副局长本应以身作则,践行社会道德规范。然而,此次事件的发生不仅暴露了他个人的道德缺失,也反映了某些官员在权力面前丧失自律的现实。李副局长不仅背离了公务员应有的职业操守,更对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随着事件的发酵,公众的愤怒情绪不断升级,对李副局长和褚某某的谴责声势汹汹。此次事件不仅将他们的职业生涯推向了悬崖,也让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在此次丑闻曝光后,相关部门必须采取迅速而有力的措施,对李副局长和褚某某进行严肃处理,以恢复公众对官员的信任。
此次事件不仅是对个人道德的警醒,更是对整个官场风气的一次重大考验。社会对官员的期待不仅在于其职业能力,更在于其良好的道德风范。
最终,希望通过这次事件,能对所有公务员起到警示作用,让每一个在职官员都能真正做到为民服务,保持职业操守,严守道德底线。同时,也期待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和管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为社会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配偶在职证明
2010 年,芮志英去南非旅游,在当地买了一颗 2 克拉的裸钻。回国后芮志英将此事透露给一名企业老板,对方随后交给她 24 万元。
芮志英是长沙市落马官员张湘涛的妻子。芮志英被指与张湘涛共同收受贿赂 155.79 万元,并且替张湘涛隐匿房产价值 102.9 万元。
日前,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芮志英犯受贿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伙同丈夫受贿 155 万元
自 2003 年 2 月起,张湘涛先后担任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长沙市委常委、秘书长,长沙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长沙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据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通报,1999 年至 2016 年,张湘涛利用担任望城县委书记,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长沙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南天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个人在承揽项目、申请农业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户口迁移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单位、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 920 余万元。张湘涛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共计 5200 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张湘涛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150 万元。
张湘涛的妻子芮志英,原是招商银行长沙分行业务经理。法院审理查明,自 2004 年起,芮志英利用张湘涛担任长沙市领导的职务便利,先后为长沙市庆湘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庆湘公司\" ) 、湖南衡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泰公司\")、湖南卓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凡公司\")等单位在承揽工程、申请国家专项农业扶持资金、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等方面谋取利益,与张湘涛共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 155.79 万元。
买 2 克拉钻石找商人\"报销\"
在芮志英受贿清单里,有现金、有汽车,还有钻石。
2003 年,张湘涛任长沙市副市长,分管农业工作。因为张湘涛的支持,庆湘公司以低于出让价的价格与长沙市原国土局签订协议,节省了 100 余万元。2004 年 9 月,为感谢张湘涛的帮忙,庆湘公司董事长胡某民取了 25 万元现金送给芮志英购买轿车。
此后,胡某民通过芮志英请张湘涛帮忙,取得 30 万元农业项目资金后,送给芮志英 10 万元。取得 10 万元农业基地建设资金后,送给芮志英 3 万元 ……
2005 年,芮志英利用张湘涛的职务便利,为衡泰公司参与靳江河水利改造项目提供帮助。衡泰公司董事长范某靠着这个项目赚了几千万元。
范某还为了一些朋友工作上的调动和提拔找过张湘涛帮忙。
2010 年,芮志英随招商银行到南非旅游,买了一颗 2 克拉的钻石,花了 3 万美元。回国后芮志英将此事告诉了范某。范某当即答应给她 24 万元。之后,范某从鼎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备用金里支取了 24 万元现金交给了芮志英。
2011 年 8 月份的一天,芮志英约范某喝茶,称女儿工作了,想给女儿买台车,但她的钱都放在股市里面。范某答应给芮志英女儿送一辆车,将 50 万元转给了芮志英。
帮丈夫隐藏房产和门面
除了共同受贿外,芮志英在明知张湘涛非法收受长沙市芙蓉区天扶华庭小区房、雨花区绿色食品城 B 栋 2 处门面等,在张湘涛的授意下,以他人名义分别办理产权证予以窝藏,上述房产价值共计 102.9 万元。
位于芙蓉区的房产,是 2003 年张湘涛担任长沙市副市长期间由他人赠送的。接受房子前,张湘涛与妻子芮志英商量后,觉得在市区搞一套小户型也行。张湘涛让芮志英去联系,叮嘱她不要用他们两个人的名义去办理。最终,芮志英看中了一套 80 平米的房子,用姨妈李某晴的名义作了登记。
同样,收下门面时,芮志英也清楚,这两个门面是张湘涛和对方商量好的,也不用出钱。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芮志英利用丈夫张湘涛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55.79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芮志英明知是张湘涛非法收受的房产共计价值 102.9 万元而予以窝藏,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
最终以被告人芮志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
张湘涛简历
张湘涛,男,汉族,1957 年 9 月出生,湖南祁东县人,在职博士研究生,律师。1975 年 7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 年 2 月参加工作,历任望城县委书记,长沙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2006 年 9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长沙市委常委、秘书长,2008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长沙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1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长沙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常德报道
林先生与谭女士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2011年林先生便考研读博,直到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
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她提出,林先生在考研读博的5年时间里,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故谭女士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的要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谭女士的这一诉求。
丈夫起诉离婚
妻子提出家务劳动补偿
林先生诉称,他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双方购买房山区某处房屋一套。因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谭女士认为,首先,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同意解除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其次,因林先生在婚姻期间考研读博,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
“林先生攻读研究生及博士,自己从财产及人力上予以支持,林先生完成学业后的工作及收入均是产值最高期,林先生要求离婚,应该给我付补偿。”谭女士说,“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我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及共同存款15万元,并给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至2016年期间,林先生就读在职研究生、博士。夫妻双方目前已分居,女儿随谭女士共同生活。双方工资收入均在一万元左右。
男方给付女方劳动补偿10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谭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子女抚养,法院认为,本案中,二人之女年岁尚小,日常生活中多由谭女士照顾,现林先生同意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法院予以确认,林先生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根据房屋现有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偿还贷款金额等情况,根据林先生工作地为京外、同时出于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等角度出发,法院认定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存款15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关于谭女士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与谭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谭女士为抚育女儿、协助林先生工作及读书负担了较多义务,现谭女士主张经济补偿10万元,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先生与谭女士离婚;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至18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共同存款15万元双方平均分割;林先生给付谭女士经济补偿款10万元。
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方进修深造
离不开另一方的保障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等而产生的无形财产利益,一定程度上是家庭劳务付出较多一方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务及后盾所获得的。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精力和时间,是对自身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给付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期间,多半时间用于完成学业、提升自我,最终获得事业发展,是谭女士在照顾子女、家庭劳动中付出较多时间、精力,提供家庭生活保障而获得的。现双方离婚,林先生应该给付谭女士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根据林先生因婚姻期间完成学业所获得的自我发展空间、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考虑,林女士主张的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全职主妇、主夫以及一方在婚姻期间进行学业、职业进修,可以推定出主张的一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的精力和时间。因家庭内部的隐私性和特殊性,主张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可能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导致主张难以被支持。但民法典明确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提高家庭内部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 @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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