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合规专题|大数据全链条各环节法律合规要求(一)
——以数据收集环节为例
导语
从纵向来看,大数据全链条各环节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储存、数据传输、数据应用和数据销毁等。每一环节都具有自己的特点和可能潜在的法律问题。本公共号将从上述大数据全连接各个环节分析,出台一系列相关文章,从纵向视野解析大数据全链条各环节,剖析各环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风险警示。
一、 大数据收集阶段涉及的法律问题
大数据收集阶段可能涉嫌侵犯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一) 侵犯个人信息保护
1. 个人信息的定义
我国首部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除了以识别信息外,我国对关联信息也给予一定的保护,而我国以往的其他相关规定也涵盖了部分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信息的某些类型,如财产状况、行踪轨迹、可识别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等。
2. 个人信息保护的总体情况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拉开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帷幕,该决定将通过电子手段侵犯公民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的行为视为刑事犯罪行为。2012年又颁布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该决定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将可识别性电子信息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并确立了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为了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2013年《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和商业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加大了惩罚力度,严厉打击侵个人信息行为。2016年《网络安全法》的颁布旨在保护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规定网络运营者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应采取合法、正当手段并征得用户的同意。2020年《民法典》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2021年的《数据安全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具有保密义务。
3. 我国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
具体条文[KY1](因篇幅限制,本文仅列法条号)
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
行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二) 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从外部抓取其他平台或应用的数据,可能会涉嫌不正当竞争、侵害商业秘密和侵害著作权。
1. 不正当竞争风险
数据是互联网企业无可争议的基础资源和核心资源,在大数据环境下,其带来的商业价值己不可同日而语。从数据本身而言,通过分析数据,可以充分展现企业的经营状况,可以利用数据进行趋势预测,也可以进行数据决策,这些都关乎一个企业运行的方方面面,重要性不言而喻。
大数据收集阶段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主要是一方非法收集和使用其他平台或应用的数据。这种行为违反商业道德和信用,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可能。
违法的数据抓取行为主要分为三类:(1)超出双方协议范围抓取数据;(2)违背行业准则抓取数据;(3)采用违法技术手段抓取数据。
在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2019]京73民终3789号)中,微梦公司主张蚁坊公司通过非法手段抓取、存储微博平台后端数据,在鹰击系统中展示这些数据并基于此加工整理形成数据分析报告的四项行为最终别法院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 侵犯商业秘密风险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平台或应用在运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数据,如注册用户信息、平台访问量、用户浏览记录等。这些数据属于平台或应用的经营信息,普通用户是无法获取的。若运营者在数据上采取了保密措施,此类数据则应纳入商业秘密范畴。他人通过技术手段抓取、使用此类数据,则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KY2]条。
3. 侵犯著作权风险
以下三种数据或信息可能构成著作权的客体:
(1) 汇编的数据库。数据库是指按照一定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平台运营者收集、整理的数据信息,通过选择和编排而创造出的数据库,如果其在编排上符合独创性要求,则可以纳入到著作权所保护的汇编作品范围。若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数据库,涉嫌违反《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2) 用户创造内容,即UGC,如抖音APP里用户自摄的短视频等。此类无论内容是否简短,字数多少,若是凝聚了用户作为作者的独立构思,满足“独创性”构成要件,则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3) 平台或平台经营者创作的介绍性文字、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