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俗语
数据是什么?一般来说,数据是指对客观事件进行记录并可以鉴别的符号,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及相互关系进行记载的物理符号或这些物理符号的组合。数据不仅指数字,还包括文字、字母、数学符号、图形、图像、 视频、音频等。比如,我们平时给朋友发的短信、微信信息,我们出去游玩拍摄的照片、视频,我们疫情期间在家上的网课等,都属于数据的范畴。数据和我们的生活已经密不可分。在当前社会,数据已渗透到当今的每一个行业和业务领城,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 而虚拟财产是网络数据的一种存在形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生活的不断丰富,网络虚拟财产也就随之产生,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如大家上网过程中经常使用的社交号码、 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账号、积累的“货币” “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拟性。这是区别于现实存在的财产的根本属性。在网络中,虚拟性体现在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网络交易环境的一种依赖状态, 脱离了网络游戏和其他存储载体,它将无法存在。二是技术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就是网络运营商通过科技创造活动所编设的数据编码,即由0和1两个二进制位数构成的一个个程序包,经过编译、调试与汇编,将结果显示到可视界面上。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平台。三是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经济物品,具有稀缺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就其本身的可复制性来看,可被无限量地、大批地复制。但维持网络虚拟财产的稀缺性是网络游戏、其他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所追求的。四是合法性。 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取得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虚拟财产应当满足不为我国法律禁止和限制的流通物亦没有夹杂色情、暴力、反动等内容。同时,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还体现于取得方式的合法。在司法实务中,因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例如,小张与小王是一对“90后”夫妻,因游戏结缘,步入婚姻殿堂。二人婚后仍然沉迷于网络游戏,分歧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多, 最终选择结束婚姻。离婚时,夫妻俩对于实物财产的分割没有太大分歧,但小张却要求小王对游戏账号、游戏装备以及游戏进行分割。如何分割这些虚拟财产,成了他们最大的分歧。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离婚,小张放弃虚拟财产,由小王给予小张10万元的折价补偿。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案释法
吴某凤于2019年7月5日通过火币网向王某周购买价值80000元的USDT (又称“泰达币”),并于同日向王某周指定的银行账户分别汇付50000元及3000元。吴某凤打款后,王某周依约将吴某凤购买的USDT交付至吴某凤指定的虚拟货币账户后,发现第二笔汇款为3000元而非30000元,便通过火币网聊天对话框要求吴某凤尽快将剩余的27000元转账给自己。吴某凤收到后,表示第二次打款时“少输了个零”,并承诺尽快将剩余27000元转给王某周, 但是经王某周多次催促,吴某凤至今仍然未向王某周支付余款27000元。王某周认为,其与吴某凤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王某周已依约向小张交付了合同标的物,吴某凤不支付剩余价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吴某凤支付给自己剩余的27000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法院受理后,经依法审理,认为王某周和吴某凤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尽管合同标的USDT是虚拟财产,但是因有价值,同样具备商品属性,吴某凤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周支付剩余价款。故依法判令吴某凤向王某周支付购买 USDT (泰达币)的余款27000元及利息损失。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 满足人们的需求,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而其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本案中,USDT (泰达币)就为虚拟货币的一种,具备财产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即符合虚拟账产的构成要件,虽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吴某凤按照约定收到虚拟财产却未足额支付对价,应当承担补足对价的义务。( 王某周诉吴某凤买卖合同纠纷案,详见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 初602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随着5G技术、区块链、物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和深度应用,毫无疑问, 虚拟财产将成为每个人不可避免会遇到的问题,面对这一新生事物,我们一 定要保持积极开放的心态,勇于接受新事物,学习新事物,让新事物更便利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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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一切因素要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 则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具有效用,即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第二,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第三,必须具有合法性。从法律属性分析,首先,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虚拟财产的原始取得先是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通过协议而实现的,之后不管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在现实社会中如何流转,虚拟财产的所有者都是特定的。任何人都不能在所有人的意志之外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便是提供特定网 络环境的运营商,也不能利用技术和以其他任何方式侵犯玩家对虚拟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其次,虚拟财产可以交易和转让。虚拟财产是一些可以更改的数据,这些数据可以被交易、转让。交易价格与投入的财力、劳动密切相关。例如,游戏玩家可以直接购买其他玩家的游戏装备,也可以通过“练级” 等办法提高等级,还可以自行从网络游戏中取得。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价值也可以被量化。再次,虚拟财产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对于在网络中创造和积聚虚拟财产的玩家而言,对虚拟财产的拥有如同对现实生活中财物的拥有。从精神的角度来看,玩家能实实在在地感知到虚拟物品的在,当这些物被损坏、丢失、毁灭时,玩家的感受与在现实生活中物品被损坏的感受一样强烈。最后,就合法性而言,法律并没有将虚拟财产定性为非法,也没有禁止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而在民法上“法不禁止即可为”,综上,网络虚拟财产同样具有民事法律中财产的法律属性,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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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虚拟财产的特殊保护。虚拟财产和实物财产有着本质的不同, 其存在于虚拟数据空间里,一方面需要手机、电脑、网络等介质才能展示和 使用;另一方面,面临因黑客攻击等原因而被盗的风险。大家在上网过程中 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不随意打开未知网页,不要浏览赌博、色情等违规违法 网站,各类账号密码设置不要过于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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