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投资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股权投资方式有几种类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汪亮皓

法言俗语

  股权,也称股东权,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股权是公司股东普遍享有的权利。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取得股权以实现其经济利益。这么讲可能比较抽象,大家可能比较陌生,下面试举一例予以解释:小张、小王和小李合伙做生意,三个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小张出资40万元,小王小李各出资30万元,那么小张就占有公司40%股权, 小王、小李各占30%股权。股权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三个人享有的利益。比如, 如果无特别约定,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小张的话语权要多于小王和小李,在公司获得利润进行分配时,一般也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民法总则》第125条①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确立了股权等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的法律地位,即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股权,而股权是不同于所有权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这一认识对于股东而言,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有利于其权利行使方式的转变。对于普通公司而言,则有利于排除股东尤其是控制股东对公司的不当干预与控制, 使公司以独立意思的形式获得法律保障,以及公司法律人格的独立性得以充分实现。《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投资性权利主要包括信托权、各种期权和多种财产权组合的权利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有别于其他财产性权利,这些权利完全产生于企业金融活动中,虽然在我国《公司法》中对股权作了规定,但 《民法典》把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单独列出给予保护,势必会增加投资人的安全感和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① 《民法典》实施后《民法通则》已失效,该条对应《民法典》第125条。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以案释法

  2013年1月1日,原告彭某、许某芬、庞某、李某、梁某琪、陆某坤订立《股份公司成立合作协议书》。约定六位股东投资设立昆明客满堂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李某出资55万元,占股36.3% ;彭某出资10.5万元,占股6.9% ,许某芬出资36万元,占股23.8% ;庞某出资15万元,占股9.9% ;梁某琪出资10万元,占股6.6% ;陆某坤出资25万元,占股 16.5% ,总出资151.5万元。公司期限5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总出资151.5万元于2013 年2月25日前全部缴纳。2016年2月1日,公司全体出资人同意新增股东柴某勇,柴某勇出资50万元,占被告公司5%的股份。原告许某芬、庞某和三位第三人各自按原持股比例转出合计5%的股份给柴某勇。各股东调整后的持股比例为:第三人李某占34.4884% 、彭 某占6.5842% 、许某芬占22.5743% 、庞某占9.4059% 、第三人梁某琪占6.2706% 、第三人陆某坤占15.6766% 。为方便公司运营,各股东一致同意由第三人李某、第三人梁某琪作为股东办理工商登记,其他五位股东为隐名股东,公司的各项权利义务由各股东按照协议享有和承担。公司营运过程中, 第三人李某、第三人梁某琪滥用显名股东权利,擅自决定公司重大决策和事项,导致彭某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故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彭某是被告昆明客满堂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持有6.5842%的股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②规定的 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 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昆明客满堂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只有李某、梁某琪,各自持有50%的股权,没有按照《股东公司成立合资协议书》约定的实际出资金额、持股比例进行登记。虽然六位实际出资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股份代持协议,但昆明客满堂商贸有限公司登记股东对其他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没有异议。 原告彭某按照《股份公司成立合资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 原告彭某请求确认是昆明客满堂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6.5842%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彭某诉昆明客满堂商贸有限公司确认股东资格案,详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 法院(2019)云0112民初11569号民事判决书) ② 《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法》废止,该条文变更为《民法典》第153条、1154条。

  法官说法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发展,财产形式呈现着越来越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如果我们想开办公司,一定要认真学习民法及公司法有关知识, 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正确认识股权分类和内容。在不同公司或同一公司的不同股东中,股权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会有所差异。按照公司法学理分类,结合司法实践, 股权可分为下列几种:

  (1)根据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标准可划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为自益权,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和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股东不仅以自身的利益还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是共 益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 查阅公司章程的请求权、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2)根据股权性质标准可划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又称法定股东权,是指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多数决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是指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3)根据股权行使的主体可以分为一般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一般股东权是指公司的普通股东享有的权利;特别股东权是指专属于特定股东享有的权利,如公司发起人和优先股股东、后配股股东、混合股股东等特别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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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正确认识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一般来说,股东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股东大会召集权、参加权和投票表决权;股份转让权;新股认购权或优先购买权;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监督权;账簿查阅权和违法行为阻止权;公司真相知情权。

  公司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以下几项:第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第二, 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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