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会见为什么暂时不能推广,远程会见多久可以申请一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唐洁美

我非常羡慕检察官,因为他们可以远程会见。虽然可能部分检察官也觉得,远程会见不如面对面会见那么清晰,有时也并不那么方便,但一旦涉及到做核酸的问题,一遇到疫情严峻的时候,远程会见的优势就凸显出来了。

我非常理解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律师一般都要求面对面会见,但我同时会感觉,但凡是当事人认罪的案件,其实远程会见的效果不一定比面对面会见差(因为效果主要看设备)。我看过几个检察院的远程会见设备,那个大屏,感觉很像私人影院,真的让我挺感触的。

不过我听个别检察官说,那个远程会见设备也不是随便就能用的,更不是每次提审都能用的,因为整个检察院可能就只有一两间办公室有这个设备,如果要用要提前申请,登记时间,还要提前联系看守所到时提人、打印笔录,而且就跟用律师用律所的大会议室一样要排队,前面的检察官处理完了自己的事情才能轮到下一个检察官,笔录也还要等看守所那边送过来或者等个别同事去看守所的时候一起拿。因此,检察官必须要根据自己手头案件的情况来决定什么案件远程、什么案件不远程,还要看防疫的情况如何,整天不去看守所提审、就坐在设备前面也是不行的。换言之,现在对检察官来说,远程会见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或者“替代性措施”。

但律师会见的情况,现在好像还要更严峻一点点。有些地方不只要求律师做核酸检测,现在部分看守所为了防疫,严格把控面对面会见的人数,甚至部分时候只允许视频会见,而个别看守所的视频会见设备质量参差不齐,很看运气,可能1号比较好,2号只有画面没有声音,3号接触不良、断断续续,这时律师是否能够妥善地完成会见任务,就M分天注定,N分靠打拼了。

一开始,我无法理解,都是视频会见,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一样的,为什么非要到看守所里面去视频(有时我坐在看守所的视频会见室跟当事人视频,当事人还以为我在律所办公室)。不过很快我就想明白了这个问题。因为虽然对当事人来说是一样的,但对律师和看守所来说不是一样的。如果把会见的场所改在其他地方,比如在律所设置会见室,在看守所看来可能会有较大的泄密风险。譬如,有些家属会要求律师用手机拍几张当事人的照片给自己看看,个别风险意识不太强或者心存侥幸的律师可能会依言照做。

因此,即便要推广远程会见,譬如建一个远程会见中心,也要慎重选址。然后选址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要另外花钱建造一个地方。这个地方不能小(可能要几层楼),假设广州要建一个这样的中心,不建在市中心是达不到便利律师的效果的(广州70%以上的律师集中在天河区珠江新城),而为了占地尽量小,可能要建高一点的楼,这个会见中心可能就是十来层,可能第一层是荔湾的,第二层是越秀的,第三层是天河的,……还要设备齐全,还要安排一部分人员过去值班,这就涉及到经费问题。而由于大部分看守所人员平常是在看守所附近居住的,如果每天都派部分人员到这个会见中心值班,这部分人员的日常生活又如何保障?

从这个角度来看,其实刑事诉讼的很多问题,之所以在短期内比较难改变,归根结底很可能都是因为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系统性”,很多措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

话说到现在,我越想越觉得似乎自己还是想太多了,会见中心估计还是不行,成本太高了,每个律所都建一个像迷你KTV一样的远程会见室还差不多,但远程会见室又会回到上面提到的问题,如何保证律师不泄密?这个问题可能只能通过加大对律师和律所在会见过程中泄密的惩罚力度来解决。但如果提高这方面的惩罚力度,说不定很多律师又情愿像现在一样到看守所会见了,毕竟很多律师不是专门的刑事律师,也没有那么多刑事案件要会见。综合来看,选择性地在个别律所先建立远程会见室作为“试点”可能是所有看似不那么可行的方式里相对可行的,前提是该律所包括律师在内的所有在职人员都签署《保密承诺书》,同意如果泄密律师或其他人员、律所都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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