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某街道按照旧城改造规划,在某社区开展征收拆迁工作,项目进行到2015年底,仅有王某及其两儿子王某甲(大儿子)和王某乙(二儿子)一家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工作组多次上门做工作,发现并不是王某父子三人对拆迁补偿要求过高,而是其家庭内部矛盾一直得不到解决,王某甲和王某乙对其父母财产分配及父母亲赡养问题,一直没有一个很好的方案,双方争论不休,二老不愿意因为拆迁补偿的财产,闹得两儿子不和气,所以迟迟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两儿子也因意见未达成一致没签订拆迁协议。2016年8月,王某妻子张某不慎摔跤受伤,王某甲与王某乙因张某的护理及费用分摊问题,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鉴于此,项目指挥部及某社区居委会将情况反映到南京市高淳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为平息家庭矛盾纠纷,服务征地拆迁工作,某街道调委会主动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某街道调委会调查发现,王某甲与王某乙对自家房屋分别按照政策拆迁不存在任何疑问,但双方争执的问题有两点:1、父母亲的财产分配,财产有两块,一是王某与张某多年生活结余35500元;二是拆迁安置所得72.48㎡的安置房;2、父母亲的赡养问题,王某与张某皆已七八十岁,且身体不是很好,不能独立生活,而且张某因摔跤造成盆骨开裂、右臂骨粉碎性骨折,更是需要人照顾。双方各有说法,王某乙的意见是,王某甲长期在外工作,父母的财产如果归他,父母生老病死由他照顾,产生的费用也由他承担;王某甲的说法是父母亲应该由他们两人分别照顾,况且兄弟二人早有口头协议在先,王某甲照顾母亲张某,王某乙照顾父亲,而且此次母亲摔倒王某乙照顾不周,当然财产也应该分清。某街道调委会调解员本来考虑到“少年夫妻老来伴”,不打算将两老人分开,分别由两儿子定期照顾,但由于二老都各有偏爱,且两位老人生活在一起时也经常拌嘴,甚至有动手行为,所以在父母亲的赡养问题上同意大儿子王某甲的意见,小儿子王某乙后来也没有提出异议。但二老的财产分割存在争议,王某甲认为存款中应扣除母亲张某医疗费用,剩余的钱和72.48㎡的房屋均分。但由于房子没法分割,而且王某乙提出,因为有原先分家时分给他的25㎡的老房子作为父母亲拆迁安置的唯一住房,才会有此拆迁安置房,房屋应该归他,父母亲的存款均分。王某甲认为除去25㎡的老房子,剩余的是政策给予父母亲的拆迁福利,应该兄弟均得。为此,双方僵持不下。另外,调解员还了解到王某甲及王某乙还有一妹妹及张某与前夫生有一儿子,调解员分别联系二人,二人均表示自愿放弃财产分割权利,王某甲和王某乙也表示不需要妹妹及哥哥承担父母亲的赡养义务。调解员对双方都进行了批评教育,常言道“家有一老,胜有一宝”,况且赡养老人是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父母亲的财产双方都有权利继承,不应该为争夺财产忽视老人的感受,也不应该因财产分割影响兄弟之间的情分,毕竟亲情是无价的,兄弟双方应该各让一步,以亲情为重。在调解员的批评和教育下,双方都分别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兄弟二人握手言和,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调解下,经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了一致协议:父母亲存款人民币35500元,除去用于母亲张某摔伤医疗、康复等费用,余款人民币15500元由双方均分,各分得人民币7750元,协议达成日将钱款分清。父母亲名义拆迁安置房屋72.48㎡,双方自愿交由第三人按照政策每平方米2050元处置,共计人民币148584元。其中,王某甲分得48667元,王某乙分得99917元(王某甲占23.74㎡,王某乙占48.74㎡)(房屋交易事宜由双方与第三人另行协商解决)。双方母亲张某今后的生活起居、养老送终由长子王某甲负责,父亲王某今后的生活起居、养老送终由次子王某乙负责,父母亲所享受的一切国家或集体待遇仍然由各自享受,父母分开赡养后,双方探视等义务及权利并不随之免除,双方应积极履行子女应尽的孝道。本协议双方表示已征得父母亲及其他相关人员认可,自愿签订;协议达成,双方及家属不得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影响对方的生产生活,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议达成,其他利益相关人对本协议条款如有异议,由双方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本协议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次性调解处理,双方表示无其他纠纷调解。
协议签订后双方皆表示比较满意,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并表示回去后会立即和家属商量拆迁安置情况,即刻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准备搬迁。一起拖了两年的征地拆迁纠纷和家庭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钉子户”并不是因为拆迁补偿要求过高,政策给予的补偿无法达到要求造成。据调查,高淳区某街道范围内征地拆迁过程中,家庭纠纷导致无法及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占了很大一部分,有女儿和兄弟要分财产阻止父母亲拆迁的,也有兄弟之间为分父母亲财产吵嘴打架而阻碍拆迁的,也有几个侄子为了分得孤寡老人的财产闹矛盾的,等等。老人往往也没有好的办法来解决,更不愿意亲人为了财产分配闹得不可开交,不得不往后拖延时间,希望随着时间的推延有个好的办法来解决,或者希望时间一长亲人之间能各退一步。不搬迁并不是大家的本意,只是矛盾没得到解决,各方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分配,各方的顾虑太多。本案就是征地拆迁过程中比较典型的矛盾纠纷,家庭纠纷一向被认为是比较难处理的纠纷之一,自古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之说,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难断”也要断,总要有人迎“难”而上。家庭纠纷不外乎“情”和“理”,再晓之以“法”,事情并不是不能解决,主要是“和事佬”应该站在客观公平的立场,“不拉偏架”,晓之以理,“家不和给别人看笑话”、“自家菜篮子里的菜没必要给别人捡拾”、“吃亏是福,况且让利给自家人”等等众所周知的道理都可以摆上台面上来讲。一家人再不愉快也有亲情在,“情理”在此时往往比“法”来得更具体,容易被各方所接受,矛盾方有时只是碍于某些情面非要争个理,调委会就是个台阶,给他这个台阶,再加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事情往往就化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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