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杰、邓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汤翔铭

王某杰、邓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杰在为*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通公司)下属网点的外包客服公司开发客服管理软件时,获得*通公司“中天系统”的账号及登录密码。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杰、邓某某经商议,由王某杰编写脚本文件,利用其先前获得的*通公司账号及登录密码非法获取该公司快递单数据(包含快递收、寄件人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后二人通过互联网出售经过筛选的上述快递单数据从而获利,至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在从王某杰处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中检出的脚本文件具有获取、筛选*通公司“中天系统”内快递数据的功能;在邓某某处扣押的手机中检出含有“姓名”、“电话号码”的数据信息34,875条,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中检出含有“姓名”、“电话号码”的数据46,284条,对上述2台电子设备内容汇总、去重后检出含有“姓名”、“电话号码”的数据共计51,551条。邓某某出售数据后向王某杰支付了分赃款共计人民币15,320元。被告人王某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杰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从被告人邓某某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杰、邓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邓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杰、邓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2部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杰、邓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邓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杰、邓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王某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杰、邓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已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将部分非法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贩卖牟利,其行为已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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