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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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
大家对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一定都很关心,今天,申税小微整理了规范做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5大要点,大家一起来关注一下吧。
一、主体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抵扣凭证
符合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另外,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票面
检查扣税凭证票面是否符合开具要求,例如:有无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发票专用章是否规范、备注栏是否符合规定、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是否规范等等。
四、用途
如果以上三项均符合规定,但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温馨提醒:本市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5月19日发布,企业的购进项目都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可能很多企业财务人员会存在两个误区:
“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抵扣进项税”;“没有专票,进项税就一定不能抵扣”。实际上,增值税抵扣规则远比这复杂!
本文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文件,逐条解析哪些情形“有专票不能抵”,哪些情形“没专票也能扣”,助您精准避坑,合规省税!
一、有专票也不得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情形即使取得专票,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案例: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采购水泥取得的专票不得抵扣。关键点: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严格分离。2. 免征增值税项目案例:超市销售免税农产品,采购冷链设备的专票不可抵扣。例外: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共用的固定资产,可按比例分摊抵扣。3.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案例:公司购买月饼用于员工中秋福利,即使取得专票也需转出进项税。注意:福利费与业务招待费的界限(餐饮发票常踩雷!)。4. 非正常损失项目案例:仓库火灾烧毁的库存商品,对应的运输费专票不得抵扣。范围: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均属此类。5.购进的以下四类服务贷款服务(如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如家政服务)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问:企业无法获取进项票,导致利润虚高。怎么办?欢迎联系咨询小编。
二、没专票也能抵扣
1.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政策依据: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操作规则:收购发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买价×9%(或10%)计算抵扣;销售发票: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免税发票,按买价×9%计算抵扣。案例:食品厂向农户收购玉米,凭收购发票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2. 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不征税发票除外)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操作规则: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票面税额直接抵扣;桥、闸通行费发票,按票面金额÷(1+5%)×5%计算抵扣。注意:ETC充值后未实际消费的“不征税发票”不可抵扣!3.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票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可抵扣凭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客票;电子普通发票(需注明税额)。计算公式:航空、铁路:票价÷(1+9%)×9%;公路水路:票价÷(1+3%)×3%。禁忌:个人旅游机票、员工探亲车票不得抵扣!4.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服务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5、问:企业无法获取进项票,利润虚高,导致所得税高,怎么办?欢迎联系咨询小编。
三、特殊业务中的抵扣
1. 差额征税业务的抵扣问题
在差额征税业务中,部分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
旅游服务中代游客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等;劳务派遣服务中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社保等;经纪代理服务中代委托方支付的政府性基金等。对于这些项目,即使取得了普通发票也不能抵扣;但对于差额后的部分,如果取得专票则可以正常抵扣。
2.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抵扣处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时进项税不得抵扣,但如果后来改变用途用于应税项目,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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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那么,目前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票据凭证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第一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类: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类: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第五类: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六类: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第七条。
第七类: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增值税进项税额怎么算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部门查阅有关政策答复口径,税务总局对2019年1月—2024年7月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即问即答进行了全面梳理确认,编制形成了涵盖8大类34个专题294个现行有效答复口径的《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今天了解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相关问答。
【问题1】A单位2019年4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2】D单位2019年4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问题3】公司2018年10月购进不动产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毕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分几个月进行抵扣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问题4】D公司2018年9月购入一栋写字楼,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应于2019年9月抵扣。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新政实施后,40%部分是否只能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8年9月购入写字楼,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D公司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
【问题5】E公司2019年3月份购入一间厂房,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该厂房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E公司3月份购入的不动产,属于2019年4月1日前购入,应在3月税款所属期抵扣60%进项税额,余下的40%进项税额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抵扣完毕。
【问题6】某纳税人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30万元。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拟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例中纳税人若在2024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填写300000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问题7】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金额1000万元,税额90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问题8】人工费用能否纳入进项抵扣范围?
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针对货物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课征。为了实现对最终消费征税的目标,增值税设计的核心特点,就是采取分环节征税。在整个供应链条中,每个企业都参与其中,通过进项抵扣机制,只就其实现的“增值额”部分缴纳税款。增值额包括两部分:剩余价值和劳动价值。简单理解,劳动价值就是人工工资,也就是说生产者投入的劳动力价值,是产生增值额的基础,也是增值税税基的组成部分。因此,将人工成本纳入抵扣范围,不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世界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也都遵从上述原理,没有把人工成本纳入进项税抵扣的先例。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