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条模板,2025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韩琴雯

休假条模板,2025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大家好,由投稿人韩琴雯来为大家解答休假条模板,2025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这个热门资讯。休假条模板,2025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休假条怎么写

01

严格落实年休假制度!

3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方案》明确指出:

保障休息休假权益。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作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各单位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并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鼓励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探索设置中小学春秋假。

关于年休假的具体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02

如果未休年假

未休的年假工资怎么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其中明确: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按职工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这两种折算方式区别在哪里?

根据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区别如下:
企业的折算办法: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事业单位折算办法:按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03

入职满一年才有带薪年假,合法吗?

公司规定员工入职满一年后才享有带薪年假是合法的,因为法律规定的是“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特殊情况下,如果员工在入职前已经有其他单位的工作经历,并且累计工作时间已满一年,则该员工在新单位入职后即应享有带薪年假。此时,新单位应当按照员工累计工作年限计算其应享有的年假天数。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筹学堂等

休假条正确范本

我刚跳槽到新单位,需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才能休年休假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明确——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职工工作时间

包括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能休多少天?

职工累计工作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休年休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休假条的正确写法

年休假与福利假哪个先休?育儿假、陪产假怎么休?北京三中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

用人单位审批请假要依“章”更须依法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2022年至2024年受理并审结的二审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案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比例约为43.2%,并且该类案件数量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当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多起劳动争议是因为部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休息休假制度认识不足引发的。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进了解本地区休息休假制度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劳动者也应依规提交休假申请,做好证据保存,避免发生争议后,因无法举证导致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单位自设规章不可违法

朱某是一家公司员工,与某果业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诉讼中,朱某主张其在2022年应享有带薪年休假10天,但只休了年假7天。朱某要求公司支付剩余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公司反驳称,按照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规定朱某2022年未休年休假已于2023年2月28日失效。

法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公司无权以自创的规章制度设定年休假有效期。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朱某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000余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年休假是一种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剥夺,以员工“不申请年休假”这一消极行为作为年休假放弃的标准,既明显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

当劳动者因紧急情况需要请休病假时,用人单位该如何审批?在劳动者闫某因请休病假被某公司以旷工开除一案中,闫某主张其并非无故休假,而是因存在先兆流产迹象需要休病假,故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某公司称,闫某违反请假制度,以病假超期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生效判决认为,闫某因先兆流产向某公司请病假,并提交了病假条证明休假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某公司不同意闫某的病假申请已然不妥,后又以闫某未经批准病假视为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具备合理性及合法性,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闫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在介绍该案时说:“女职工在怀孕过程中因身体不适请休病假,用人单位应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友善、宽容、合理原则进行审批,最大限度保障女职工孕期的合理休假。”

保护正当的请假审批权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会给予职工多休年假的福利待遇。福利年假与法定年休假应当如何休,有没有先后顺序?

劳动者索某与用人单位因未休年休假天数产生分歧。索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15天的工资。某公司主张,索某的15天年休假中包含10天法定年假和5天公司福利假,索某该年度已经休法定年假5天。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年休假除法定年假天数外如含有公司福利年假的,应先行休完法定年假;不论何种原因导致员工未休福利年假的,公司不予任何补偿。”

“福利年休假属于企业在自主经营权范围内额外承诺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在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用人单位福利待遇规定具体执行。”黄海涛说。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向索某支付5日的法定未休年休假工资。

此外,黄海涛也提醒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及时履行请假手续且请假理由应当合理。

在一起因劳动者郑某不请假即离岗,后被认定为旷工一案中,生效裁判认为,郑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劳动纪律有明确约定,郑某对此是充分知晓的,且该约定并未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亦无明显不合理之处,应属合法有效。某公司以郑某无故旷工15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者因故不能到岗上班,涉及用人单位对工作的统筹安排。因此,劳动者应根据自身状况并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请假手续。”黄海涛表示。

跟上休假制度的“更新”

近年来,女性特殊假别及丧假等其他假别也备受关注。针对这些“更新”的休假,用人单位该如何调整?

马某是一家公司员工。2020年6月19日,马某妻子生产,其申请休陪产假,该公司告知其“只可以请事假,没有陪产假”,后马某更改申请休事假。

2023年4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马某诉至法院,主张2020年6月19日至6月25日期间因妻子生产需要休陪产假,因某公司拒绝,无奈才申请事假,要求某公司返还其上述期间被扣除的工资。该案最终对马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陪产假是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享有的看护、照料妻子与子女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劳动者的合理陪产假申请,并应在陪产假期间内足额支付工资。

2023年4月6日,正在家中休产假的张某接到单位人事要求其返岗通知,张某表示因家中有老人去世,申请将年假和丧假一起休,某公司人事回复“可以的”。然而没过几天,该公司却以张某接到返岗通知后未到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至2023年3月16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

生效判决认为,2023年3月17日至3月31日期间张某休年休假、育儿假,属于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带薪假期,某公司应足额支付上述休假期间的工资。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法官程惠炳告诉《工人日报》记者:“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进了解本地区育儿假、陪产假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在天数、待遇、方式等假期执行方面采取更为灵活、更具弹性、更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方式。劳动者应依规提交休假申请,并对沟通记录等证据进行及时保存,避免发生争议后,因无法举证导致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

(来源:工人日报)

休假条格式 范本怎么写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2022年至2024年受理并审结的二审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案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比例约为43.2%,并且该类案件数量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当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多起劳动争议是因为部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休息休假制度认识不足引发的。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进了解本地区休息休假制度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劳动者也应依规提交休假申请,做好证据保存,避免发生争议后,因无法举证导致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单位自设规章不可违法

朱某是一家公司员工,与某果业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诉讼中,朱某主张其在2022年应享有带薪年休假10天,但只休了年假7天。朱某要求公司支付剩余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公司反驳称,按照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规定朱某2022年未休年休假已于2023年2月28日失效。

法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公司无权以自创的规章制度设定年休假有效期。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朱某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000余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年休假是一种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剥夺,以员工“不申请年休假”这一消极行为作为年休假放弃的标准,既明显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

当劳动者因紧急情况需要请休病假时,用人单位该如何审批?在劳动者闫某因请休病假被某公司以旷工开除一案中,闫某主张其并非无故休假,而是因存在先兆流产迹象需要休病假,故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某公司称,闫某违反请假制度,以病假超期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生效判决认为,闫某因先兆流产向某公司请病假,并提交了病假条证明休假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某公司不同意闫某的病假申请已然不妥,后又以闫某未经批准病假视为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具备合理性及合法性,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闫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在介绍该案时说:“女职工在怀孕过程中因身体不适请休病假,用人单位应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友善、宽容、合理原则进行审批,最大限度保障女职工孕期的合理休假。”

保护正当的请假审批权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会给予职工多休年假的福利待遇。福利年假与法定年休假应当如何休,有没有先后顺序?

劳动者索某与用人单位因未休年休假天数产生分歧。索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15天的工资。某公司主张,索某的15天年休假中包含10天法定年假和5天公司福利假,索某该年度已经休法定年假5天。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年休假除法定年假天数外如含有公司福利年假的,应先行休完法定年假;不论何种原因导致员工未休福利年假的,公司不予任何补偿。”

“福利年休假属于企业在自主经营权范围内额外承诺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在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用人单位福利待遇规定具体执行。”黄海涛说。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向索某支付5日的法定未休年休假工资。

此外,黄海涛也提醒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及时履行请假手续且请假理由应当合理。

在一起因劳动者郑某不请假即离岗,后被认定为旷工一案中,生效裁判认为,郑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劳动纪律有明确约定,郑某对此是充分知晓的,且该约定并未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亦无明显不合理之处,应属合法有效。某公司以郑某无故旷工15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者因故不能到岗上班,涉及用人单位对工作的统筹安排。因此,劳动者应根据自身状况并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请假手续。”黄海涛表示。

跟上休假制度的“更新”

近年来,女性特殊假别及丧假等其他假别也备受关注。针对这些“更新”的休假,用人单位该如何调整?

马某是一家公司员工。2020年6月19日,马某妻子生产,其申请休陪产假,该公司告知其“只可以请事假,没有陪产假”,后马某更改申请休事假。

2023年4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马某诉至法院,主张2020年6月19日至6月25日期间因妻子生产需要休陪产假,因某公司拒绝,无奈才申请事假,要求某公司返还其上述期间被扣除的工资。该案最终对马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陪产假是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享有的看护、照料妻子与子女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劳动者的合理陪产假申请,并应在陪产假期间内足额支付工资。

2023年4月6日,正在家中休产假的张某接到单位人事要求其返岗通知,张某表示因家中有老人去世,申请将年假和丧假一起休,某公司人事回复“可以的”。然而没过几天,该公司却以张某接到返岗通知后未到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至2023年3月16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

生效判决认为,2023年3月17日至3月31日期间张某休年休假、育儿假,属于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带薪假期,某公司应足额支付上述休假期间的工资。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法官程惠炳告诉《工人日报》记者:“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进了解本地区育儿假、陪产假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在天数、待遇、方式等假期执行方面采取更为灵活、更具弹性、更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方式。劳动者应依规提交休假申请,并对沟通记录等证据进行及时保存,避免发生争议后,因无法举证导致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本报记者 周倩

来源: 工人日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休假条模板,2025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喜欢的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