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国一

2005年4月,长沙的阿梅与小武一起到民政局办结婚登记,因为阿梅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便冒用长沙梅某的身份证信息与小武进行了结婚登记,后阿梅与小武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2020年1月,梅某想要贷款买房,却得知自己的婚姻信息不对不能贷款,这个时候梅某才发现自己的身份被阿梅冒用。2020年3月,梅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与小武的婚姻,但是因为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没有被支持。2020年6月,梅某以小武为被告,以阿杰(梅某现在丈夫)、阿梅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梅某与小武婚姻关系不成立。

长沙梅某与小武其实是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一起去登记机关登记,甚至没有共同生活,婚姻基础也是不存在的,于是最后判决:他们的婚姻关系不成立。而后梅某办理了变更登记。

不只是长沙梅某的案例,我们还要要了解《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有三种:一是重婚,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是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可撤销的婚姻则只有受胁迫结婚一种。但是梅某一案既不符合婚姻无效情形,也不符合婚姻可撤销情形,因此主张婚姻登记错误的一方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但当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支持,客观事实上婚姻登记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从法理分析,梅某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结婚”,婚姻关系没有成立,也不存在所谓的婚姻效力问题,法院的民事判决结果不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也为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提供了依据,避免“被结婚”受害人陷入无法寻求权利救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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