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法律效果,不当得利的法律解释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岑乐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债务人)将所受利益返还给受损人(债权人)。
|「返还客体
1.所受利益。所受利益是指受领人因给付或非给付所受利益本身,包括某种物权占有不动产(合称积极利益)或债务免除(消极利益)等,如,出租他人之物所获得的租金收入等。
2.基于所受利益的原物孳息,包括天然、法定、射幸孳息等;后者如,足球彩票的中奖奖金。
3.关于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依前述规定,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国家予以收缴,不在返还给受损人的利益之列。所以应特别注意孳息与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之间的区别。
|「返还方法
1.原则上返还原物。
2.原物无法返还的,折价返还。
|「返还范围
依受领人主观上为善意或恶意,民法上设有不同的返还义务范围。
1.为善意。
受领人为善意的,仅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倘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金责任并得主张因取得该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如运费、关税等)以及对受领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动物医药、饲养费)及有益费用。
所谓善意是指受领人受领不当得利时不知道无法律上原因;至于其对不知道无法律上原因有无过失,在所不问。这一规定显然优待了不当得利的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利。为调和当事人利益,所受利益已不存在的举证责任由债务人负担,常见的情形有:标的物毁损、灭失、被盗或因其他事由不存在,且未受有补偿。
2.为恶意。
受领人为恶意的,应将受领时所取得利益附加利息,并偿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这是对恶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义务。
所谓恶意,是指受领人于受领时知道无法律上原因或其后知之者;若其后知之者,以其知道时为分界线,前后分别适用善意、恶意受领的规则。
(1)加重的返还责任,包括受领时所得利益及所得利益的附加利息。
(2)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恶意受领人对所受利益的不存在是否有过失在所不问。
3.关于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若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则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若得利人将所获得的利益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则受损人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请求得利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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