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阮杰昭

|「撤销权的性质与特征

又称“废罢诉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与代位权不同,撤销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的、不合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而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

依附于债权而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处分。当债权转让的,该撤销权也随之转让,当债权消灭的,该撤销权也随之消灭。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已到期。

2.客观上,债务人通过以下积极行为来恶意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

(1)放弃债权(含到期与未到期)的;

(2)放弃债权担保的;

(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4)无偿转让财产的;

(5)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的;

(6)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低值财产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的;

(7)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且被担保债权人恶意的。

3.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1)债务人方面: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应该是发生在该债成立以后的行为。

另外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比如赠与)的行为,即使该赠与合同是公益、道德性质的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人仍然可以撤销,不要与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相混淆。

(2)相对人(受益人)的主观要件

区分无偿与有偿两种场合:在无偿场合(即前四种行为),相对人(受益人)不需要具有恶意;在有偿场合(即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或接受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场合下,相对人需要具有恶意。

4.债务人实施的积极诈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不可仲裁)

2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

3.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在行使范围上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价额)为限,在行使期限上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负有返还的义务,原物不能返还的,应折价予以赔偿。受益人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对债务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对债权人的效力。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债务人或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但该利益应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作为债务人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可请求债务人承担。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债权人的撤销权四个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形式

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债权人的撤销权在民法典第几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的撤销权名词解释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