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祥故意杀人案,胡某人是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邵振辰

胡某祥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祥系梁山亚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聘用的货车驾驶员。2019年8月20日上午5时20分许,胡某祥驾驶该公司车牌号为“鲁HST1**”重型自卸货车至本市嘉定区延川路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处的道路整修工地运送石料,胡在石料数量上做假时被工地人员被害人牟某某发现,牟要求胡过磅,胡不从并启动车辆欲驶离现场,牟某某站在车前阻止,胡仍驾车缓慢前行,牟某某在车前先是往后倒退,后又用手抓住车辆雨刮器并紧贴车头踮脚倒行。工地人员陈某某见状即在货车驾驶座一侧步行追赶、呼喊并示意胡某祥停车,胡不听劝阻。当车辆从延川路左转弯至祁连山南路后,胡某祥停车与车前的牟某某短暂争论。同时,陈某某在车辆左侧拉开驾驶座车门欲让胡下车,胡某祥拒绝,关上车门并再次启动车辆,无视手抓雨刮器悬吊于车前的牟某某人身安全,继续低速向前行驶。当胡某祥驾驶货车驶过祁连山南路绥一路路口后,牟某某从车前跌落倒地遭货车碾压头部等处。胡某祥仍驾车前行至祁连山南路梅川路路口后停下。胡某祥下车后拨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到现场的120医护人员确认被害人牟某某已死亡,公安人员找到在现场的被告人胡某祥,将胡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害人牟某某生前遭受巨大钝性暴力致多发伤而死亡。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祥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某祥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胡某祥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胡某祥系间接故意杀人,其虽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但案发后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对胡可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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