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郝某在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沪宜公路XXX号XXX幢上海圣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女厕所产下一女婴。郝某将女婴放入身旁垃圾桶后,采用掐扼颈部的方式致女婴死亡。郝某的同事发现晕倒在厕所的郝某后,将郝某及女婴尸体先后送至嘉定区中心医院。经鉴定,被害女婴系生前被他人扼压颈项部等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嘉定区中心医院医务人员在发现女婴可能系非正常死亡后,于当日14时50分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至现场处警。到案后,郝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且有证人孙某1、王某某、雷某某、余某某、夏某某、孙某2、汪某某、朱某某、廖某某、贺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手机内容照片,居民死亡确认书,监控视频,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物证鉴定所分别出具的鉴定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户籍资料及郝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被告人郝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裁判理由
生效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名婴儿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人关于郝某意外生产后,一时冲动杀害亲生女婴,犯罪动机不属于卑劣,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罪,重犯可能性很小,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控辩双方关于郝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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