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但是业主发现新房不具备交付标准,要求开发商整改。业主在开发商整改完成后收房,但物业公司从开发商首次通知业主收房的时间起算并收取物业费,合理吗?
Q2
业主是否应该从收房后开始交纳物业费?如果业主因某些原因,在开发商通知收房的3个月后收房,这3个月需要交纳物业费吗?
Q3 业主已经交纳了物业费,为什么物业公司还要业主交小区水电公摊费呢?这个合法吗? Q4 物业以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为由,不交付房子,合法吗? Q5 若法拍房公告里未约定物业费继受主体的,房产过户至买受人之前的物业费,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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