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向他人借钱,但借款用于个人使用的,企业到期不还钱,应该告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乐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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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好朋友吴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吴某称他想要扩大公司的规模,但是,因为他的钱都去做投资了,公司的资金周转不开,所以,要向我借30万元。当时,吴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我签订了借款合同。可是,事后我才知道,原来他是用这笔钱为自己买房子。而且,在借款到期之后,吴某一直以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为由拒绝还钱。无奈之下,我便准备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但是,因为吴某是将钱用于个人买房,所以,我想向您咨询一下,我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将吴某列为共同被告?

律师答疑

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吴某列为共同被告。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可知,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要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2)出借人或者企业的股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借的款项用于个人使用;(3)出借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所以,根据您所说的具体情况,您只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吴某将借款用于个人购房,那么您的请求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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