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芳,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2月15 日,身份证号码51372319910215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被告:宁某明,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7月2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890702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大竹县律师大竹律师大竹县律师事务所大竹县离婚律师大竹刑事律大竹交通事故律师大竹合同纠纷律师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女宁某佳随女方生活,依法判决婚生子宁某轩随男方生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11月29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5月28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宁某佳,2017年1月7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宁某轩。
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有时打架,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通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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