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发表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离婚民事起诉状判决案例范文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滕明浩

原告:周某翠,汉族,出生于1967年12月16日,身份证号码5130296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清河,联系电话:

被告:谭某富,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2月13日,身份证号码513013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清河镇,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2月3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子女。原被告均系二婚。

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有时吵架,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双方聚少离多,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交流,不信任。因感情不和,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某翠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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