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代建是什么意思,工程代建费收费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严凝璇

工程代建是什么意思,工程代建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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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代建需要什么资质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5号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毛伟明(章)

2025年2月19日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项目投资,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建设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项目。

生态环境治理、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市政设施等领域的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地产开发壹级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资信);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限内行使建设单位相关权利、代行建设单位相关职责,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一)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二)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工程服务和施工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

(三)办理规划、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园林、施工、市政、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有关事项报批手续;

(四)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五)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项目进度申报财政资金,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向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实体移交手续;

(七)办理工程结算、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八)整理汇编并移交有关项目资料;

(九)做好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服务工作;

(十)依据代建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代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围标、串标等手段谋取中标;

(二)将代建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三)与建设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在所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五)与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

(六)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并明确项目负责人。

代建单位现场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代建管理期间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索取回扣;

(二)对发现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概算控制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纠正;

(三)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2个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四)泄露与代建项目有关的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九条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质量安全等法定义务和责任,并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建设资金筹措、用地手续的办理;

(三)在建设工程及其他工程服务采购、招标前,完成代建单位招标工作;

(四)提出项目建设需求;

(五)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资料;

(六)监督代建单位工作,参与代建项目的后评价;

(七)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代建制相关政策文件,确定对代建单位的奖罚考核指标,拟定标准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格式文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批复实行代建制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代建招标文件及代建合同,并进行备案;

(二)监督建设单位招标选定代建单位;

(三)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实施,制止、纠正有关违法行为,或者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四)对代建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选定后,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应当包含代建项目的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目标、安全管理及奖罚等内容。

代建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具体比例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初步设计或者调整概算的,应当由代建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提出具体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按照原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第十三条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工程项目相关单位会商,提出合理方案建议,报建设单位批准。

为更好实现项目功能目标或者同样能满足功能目标有更低成本方案替代原设计的,代建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优化方案建议,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协助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审批事宜。

第十五条工程服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向代建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代建单位初审、建设单位复审后,建设单位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并将支付情况抄送代建单位。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执行国家和省的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代建模式、代建服务内容支付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在项目估算总投资中单独列支。已经列支代建服务费的,不得另行计取项目建设管理费。

代建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在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符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可以按照不高于代建服务费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项目决算资金超出投资概算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代建单位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并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实行代建制而未实行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三)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再批准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施机构;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批准设立了的,鼓励逐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工程代建协议书范本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5号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毛伟明(章)

2025年2月19日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项目投资,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建设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项目。

生态环境治理、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市政设施等领域的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地产开发壹级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资信);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限内行使建设单位相关权利、代行建设单位相关职责,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一)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二)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工程服务和施工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

(三)办理规划、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园林、施工、市政、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有关事项报批手续;

(四)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五)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项目进度申报财政资金,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向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实体移交手续;

(七)办理工程结算、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八)整理汇编并移交有关项目资料;

(九)做好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服务工作;

(十)依据代建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代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围标、串标等手段谋取中标;

(二)将代建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三)与建设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在所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五)与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

(六)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并明确项目负责人。

代建单位现场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代建管理期间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索取回扣;

(二)对发现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概算控制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纠正;

(三)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2个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四)泄露与代建项目有关的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九条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质量安全等法定义务和责任,并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建设资金筹措、用地手续的办理;

(三)在建设工程及其他工程服务采购、招标前,完成代建单位招标工作;

(四)提出项目建设需求;

(五)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资料;

(六)监督代建单位工作,参与代建项目的后评价;

(七)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代建制相关政策文件,确定对代建单位的奖罚考核指标,拟定标准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格式文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批复实行代建制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代建招标文件及代建合同,并进行备案;

(二)监督建设单位招标选定代建单位;

(三)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实施,制止、纠正有关违法行为,或者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四)对代建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选定后,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应当包含代建项目的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目标、安全管理及奖罚等内容。

代建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具体比例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初步设计或者调整概算的,应当由代建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提出具体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按照原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第十三条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工程项目相关单位会商,提出合理方案建议,报建设单位批准。

为更好实现项目功能目标或者同样能满足功能目标有更低成本方案替代原设计的,代建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优化方案建议,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协助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审批事宜。

第十五条工程服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向代建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代建单位初审、建设单位复审后,建设单位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并将支付情况抄送代建单位。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执行国家和省的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代建模式、代建服务内容支付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在项目估算总投资中单独列支。已经列支代建服务费的,不得另行计取项目建设管理费。

代建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在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符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可以按照不高于代建服务费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项目决算资金超出投资概算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代建单位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并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实行代建制而未实行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三)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再批准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施机构;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批准设立了的,鼓励逐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工程代建项目中政府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有

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让部队集中精力练兵备战

全军军事设施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迈入专业化快车道

从今年开始,“军队各类新建、翻建、扩建、整修改造等实行项目管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代建。”这是5月下旬印发全军部队实施的《军事设施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出的要求。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对于规范工程代建管理工作,实现“专业化的人干专业化的事”,提高工程建设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军军事设施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最大程度释放部队备战打仗精力。

长期以来,我军工程建设管理一直采取使用单位临时组建营建班子的自建自用模式,由于技术力量薄弱、管理经验缺乏,工程建设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从根本上解决部队既要抓训练又要搞营建等问题,实现建用分离管理模式,军委有关部门出台了《军事设施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这是改革后全军首个军事设施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范性文件,《方案》从“7个明确、1个细化”等8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加快构建代建管理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代建管理工作,高效推进代建任务落实,《方案》重在建强代建管理力量,明晰代建管理范围,理顺代建管理流程,实现应代尽代、能代则代;《方案》坚持创新驱动,推进代建管理组织模式、运行机制和实施方法创新,不断提高代建管理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方案》要求以军队代建为主、企业代建为辅,引入央企省企参与军队工程代建管理,实现军地互补、合作共赢。

军队工程代建管理模式主要采用军队代建、企业代建、政府代建三种模式。军队代建是指由军队代建管理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责,组织工程建设管理,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企业代建是指军队代建力量不足时,由军队代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勘察设计和监理资质的央企省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代理型建设管理模式。政府代建是指由政府机构根据军队单位提出的建设需求,组织对政府出资的军事设施项目实施全过程建设管理,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实行军队工程代建管理是适应军队改革落地、加快行业体系重塑的重要举措。有关部门要求各单位要站在保障打赢的高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实施,切实把军队工程代建管理工作抓细抓实。

开创新时代军事设施项目代建管理工作新局面

——专访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负责人

5月下旬,《军事设施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全军,从今年开始,军队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这是改革后全军首个军事设施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范性文件,此举对于规范工程代建管理工作,实现“专业化的人干专业化的事”,最大程度释放部队备战打仗精力具有重要意义,这标志着我军军事设施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迈入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之路。近日,记者专访了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负责人,就《方案》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亮点进行解读。

一、出台此方案的主要考虑有哪些?

答:主要基于3点考虑:一是服务备战打仗急需。长期以来,军队工程建设管理一直采用使用单位自建自用模式,部队既要看兵书又要看标书、既要谋战场还要跑市场、既要抓训练又要搞营建,严重干扰部队中心工作,急需通过“建用分离”释放部队备战打仗精力。二是适应改革调整急用。2018年,军队专门编设工程代建管理机构,工程代建改革全面启动。为确保代建管理工作有序运行,急需出台相关规定对代建工作进行规范。三是回应部队建设急盼。以往使用单位由于技术力量薄弱、管理经验缺乏,工程建设“三超”问题比较普遍,特别是军改以后,军事设施建设系统机构精简、编制压缩,技术力量大幅调减,建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愈发凸显,部队急盼代建管理机构尽快形成能力。

二、方案明确的代建管理范围有哪些?

答:方案明确,军队各类新建、翻建、扩建、整修改造等实行项目管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代建。主要考虑:当前各级军事设施建设部门人员大幅压减,加之工程建设任务日益繁重,原则上规划计划内的项目、自筹资金项目等有条件的全部实施工程代建管理,实现专业化的人干专业化的事,最大程度释放部队备战打仗精力。

三、方案明确代建管理模式主要有几种?

答:主要有三种,分为军队代建、企业代建和政府代建。军队代建是指由军队代建管理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责,组织工程建设管理,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含实行“用管分离”的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企业代建是指军队代建力量不足时,由军队代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勘察设计和监理资质的央企省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代理型建设管理模式。政府代建是指由政府机构根据军队单位提出的建设需求,组织对政府出资的军事设施项目实施全过程建设管理,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四、方案明确代建单位要素设置有哪些?

答:一是代建管理机构力量配置问题。按照“代建管理机构+若干派出项目部”的方式合理配置人员。主要考虑:过去自建自管模式下,营建办必须按照“小而全”的模式进行配置。实行代建以后,代建管理机构作为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对上是机关的辅助支撑、对下是项目的责任主体,既要把使用单位的军事需求转化为建设方案,还要指导派出的项目部实施现场管理,需要有一套健全、完备、整齐的组织架构。参照地方经验做法,实行“大后方+小前方”的力量配置,代建管理机构本级按要素配齐内设机构,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及经费保障,代建项目部具体承担现场施工管理任务。二是关于代建管理机构人员问题。力量不足的可以聘用人员,使用单位派人全程参与代建项目部工作。主要考虑:代建全面展开以后,现有编设的人员力量很难支撑繁重的代建管理任务,必须聘用人员作为有效补充,同时,为确保代建项目更好地满足使用单位需求,也便于顺利完成移交工作,使用单位应派人全程参与项目管理。

五、方案明确项目管理模式有哪些?

答:主要是推广EPC和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主要考虑:根据国家关于推广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改革相关要求,这两年,军队已经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在投资控制、工期管理、质量管控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大幅减少了建设单位现场管理工作量;同时,对不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的工程,以及因地质和技术特别复杂,必须进行动态设计、动态施工的项目可采用PC工程总承包模式,最大程度缓解建设单位建管力量不足的矛盾问题。下一步,拟结合项目实际在全军大力推广两种工程总承包模式。

另外,为方便部队理解掌握EPC工程总承包的相关内容,我们专门起草了《军队工程代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导则》作为《实施方案》的附件,对实行EPC工程总承包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供大家在操作中参考。主要政策点有3个:一是关于勘察设计问题。方案明确,初步勘察和初步设计由代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详细勘察、施工图设计由EPC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主要考虑:初步勘察和初步设计完成以后,才能编制初步设计概算,进而确定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详细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工作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结合更紧密,可以有效减少施工变更,提高建设效率。二是关于技术规格书编制。方案明确,工程代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技术规格书。主要考虑:EPC工程总承包由于实行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将原有建设单位在现场管理中负责协调的设计、施工、采购工作,全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工期有保证,投资可控制,主要难点是质量控制,总承包企业从利润最大化出发,在标准规范的范围内,有可能会降低质量标准。代建管理机构编制技术规格书后,将施工图设计要点和相关要求用文字的形式明确,不仅堵住了总承包企业降低质量标准的风险漏洞,而且还能有效确保建设项目满足使用要求。三是固定合同总价。方案明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签署固定总价合同,除功能需求变化造成建设方案、规模和标准重大调整外,原则上不再增加其他变更费用。主要考虑:通过实行固定总价合同,可有效将工程变更、投资风险的责任主体,转移至总承包单位,进一步减少了现场管理人员数量,提高了建设管理效率。

作者 | 记者孙兴维、通讯员李浩然

来源 | 学习军团(ID:xuexijunt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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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制:王士彬 张晓辉

编 审:胡君华邹 菲

责 编:杜海丰 赵晓嫚

工程代建单位的职责

众所周知,代建制是一种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代建制的特点: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将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专门机构管理,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选型,还直接承担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由过去工程自管型的小生产管理方式向项目专业化转变,项目的工程技术及管理手段也趋于现代,化。代建代管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的有力措施。



我国政府投资代建制的主要作用

在我国目前的政府体制环境下,对非经营性(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与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

①将内部委托代理关系转化为外部委托代理关系,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从机制上确保防止发生“三超”行为。

②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实现了项目管理队伍的专业化

③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能够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管理行为,增强项目使用单位的责任意识。

④代建制的实施,能够从机制上隔离行政权力与市场资本,压缩了政府权力寻租空间,有助于加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防范权力寻租和公务人员腐败,保证政府管理职能部门及其人员的清正廉洁。



总的来说,“代建制”实际上是一种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模式,其主要应用领域即为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制度发展也主要受各地政府的力量推动,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不同的代建模式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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