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4日,住建局向陈先生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答复申请人该项目不在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业务范围内。并引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该规定,住建局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而住建局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充分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尽到必要的勤勉、检索义务。
因此,陈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依法对住建局提起了诉讼,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因此,遇到行政机关以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错过维权期限,只能自己吃这哑巴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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