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经济的不断繁荣,收发快递逐渐成为了人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同时快递行业暴露出来的管理问题也屡见不鲜。上海闵行法院针对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刑事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发司法建议,围绕快递行业问题靶向发力,助推行业规范治理。
偷寄危险化学品快递员住进ICU 2019年11月,经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唐某某商议决定,由被告人唐某某选材并打包包括硫酸二甲酯、对溴苯酚、对氨基苯磺酸等危险化学品在内的9种化学原料10桶共计224公斤,以普通快递的方式运往上海市。C快递公司快递员收寄上述物品时,被告人唐某某未如实告知其中包含危险化学品。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分拣快递物品时,发现上述物品部分包装桶的底部有液体泄漏,并伴有刺激性气味。其间,李某某多次外出透气,马某某全程在车厢内卸货。后公司对上述物品重新包装后继续托运。当晚,两名被害人先后产生不适症状并紧急就医、抢救。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吸入有毒气体致呼吸道灼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某吸入有毒气体致呼吸功能障碍,构成轻微伤。经专家认定,涉案9种化学品中的液态硫酸二甲酯具有较高的急性毒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法律法规,非法运输毒害性物质,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被告人唐某某作为该公司非法运输毒害性物质的直接负责人,其行为亦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溯源治理找症结 经查,快递公司在公司管理、工作流程规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存在诸多违法违规问题,主体责任落实“挂空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细致。据此,上海闵行法院向C快递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书,总结了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上门取件时未落实收件检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本案中,快递员上门取件时在未按规定开箱验视和查询核查,也未按规定要求托运人提供托运清单和寄递物品的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即予以收寄,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二、运输过程中未实施安全检查 《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本案邮件运输全程无安检环节,收至营业网点后,在未经过任何安检的情况下承运,途径多个中转场分流装卸后跨省运输至闵行中转场分流,随后未安检即进行派件。 三、发生事故后未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快递暂行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单位在发现运送危险化学品时需采取安全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本案外包劳务人员分拣分流货物时因经验不足在闻到刺激性气味,并发现部分包装桶底部有液体泄漏的情况下,仍违规作业并将破损包装桶交问题件处理部处理。安全知识和意识的缺乏,最终导致了两名被害人一重伤一轻微伤的不幸后果。 司法建议开良方 为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上海闵行法院就上述发现的问题向C快递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协作配合提质效
C快递公司在收到上海闵行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后,及时函复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如下整改。
文字来源:刑事审判庭 陈帅 责任编辑 :陈淋清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闵行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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