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议离婚,你需要知道的事情
针对平时工作过程中,当事人咨询得比较多的协议离婚问题做了如下的总结: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协议离婚?
答:男女双方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债务承担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处理婚姻关系。
问:可以到哪些地方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答: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问: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准备的证件?
答: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
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问:离婚协议如何写?
答:双方对是否自愿离婚,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形成书面文字即可。也可由律师代写。
问:《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对协议离婚有何影响?
答:民法典施行以前,双方当事人当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当日就能解除婚姻关系,领取离婚证。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增加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暨男女双方需先共同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等待30日后,双方都没有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双方再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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