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有效吗如何才能让录音有效,未经同意录音可以告对方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建

诉讼中,证据为王。现如今,录音证据已成为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传统的录音证据记载于录音带中,属于视听资料;现代的录音证据多通过录音笔、手机终端等电子设备录制,并存储在电子介质中,属于电子数据。无论是视听资料,还是电子证据,只要形式合法,录音证据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司法实践中,录音证据很多是未经对方同意通过偷录的方式取得,而偷录行为往往会容易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那么,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有效吗?

案例:A与B于2016年签订一个《合作协议》,双方约定:A负责协助B开展对外关系的协调工作,B负责项目的具体运营。B同意以不低于5000万元作为A的项目分红,并在此协议生效日起7年内分期付清,在2017年12月31日,B至少应向A支付5000万元的25%即1250万元。双方还约定协议生效后,两人于2015年就此项目签订的相关协议作废。

2017年11月,A去法院起诉,请求判决B依法履行到期付款义务,向其支付应付款1500万元及逾期的利息。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A的诉请。

二审中,A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A录制的A与B于2018年1月12日14时50分至17时在某某宾馆一楼大堂咖啡厅的谈话录音,拟证明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源自2015年,B认可A在为项目公司所做的各项工作并对工作所形成的成果予以肯定、B愿向A支付3000万元对价,即由5000万元降到3000万元、5000万元系2015年约定的股权权益对价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5年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故A提供的证据因为没有经过B的允许,认定该录音不具有证明力。

A向最高法院申诉,最后最高法院认为,根据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

“本案中,A与B的谈话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该录音系两人就《合作协议》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的谈话过程,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应当采纳。并最终判决支持A的诉求。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此段录音证据是否合法,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成为本案成败的关键。最开始以该录音未经他人允许偷录而不采纳,最后最高院给出指正,“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那么,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有效吗?

并不仅仅以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为由就否认录音的合法性,关键要看录音是否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

如何才能让录音有效?录音中应该注意什么?

1、取得录音的方法一定要合法。第一,该份录音证据不得在他人私密场所取得的;第二,该份录音证据的内容不能涉及他人隐私;第三,该份证据的取得及内容不能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应尽早进行录音。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如果经过几次沟通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3、录音前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其次,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如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4、录音注重事实的陈述,得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即可,抓住重点。而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录音时注意喊出对方的全名,明确谈话的地点和谈话人的身份。

5、录音证据内容是否清晰可辨。录音证据多通过偷录方式取得,偷录过程中会受到诸多干扰因素,从而可能导致录音内容模糊听不清,并最终导致不被采信。

6、一定要保存好录音原件。从方法来看,如果用手机录音,录音形成之后,可以采取收藏的方式,将文字或者语音保留下来,避免手机进行文件自动清除时予以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视听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录音证据的原件应当是存于录制完成时自动或首次保存的载体中。很多当事人将录音用U盘拷备下来,就将原始载体予以删除。在这种情况下,如对方不予认可,审判、仲裁机构很难认定。

7、一定要提交该份录音证据的文字版。一定要核实录音证据本身的完整性以及其与文字版的一致性。若该份录音证据是经过剪辑、拼接等技术处理后形成的,或者该份录音证据的文字版不是录音内容的全部反映而仅是当事人有选择性的摘录,则该份录音证据是不完整的,一方当事人可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如今,录音证据越来越普遍,无论是债权债务纠纷、离婚案件还是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提交的录音证据频率越来越高,能否被采纳取决于录音能否作为合法证据,故在录音时一定要注意录音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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