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这样立才有效,打印遗嘱的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方中阳

案情简介

徐甲和徐乙是兄弟,二人的父亲徐某于2014年去世。徐某留有房产两处,一处约120平方米,一处约73平方米。徐乙称父亲留有遗嘱,将大房子留给徐乙,小房子留给徐甲。徐甲不认可遗嘱效力,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平分两处房产,双方达不成协议,徐甲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徐乙提交了打印形成的遗嘱一份,父亲徐某签字捺印,见证人张某、岳某签字捺印,见证人还在“代书人”处签字捺印,遗嘱日期注明为2012年7月7日。见证人张某和岳某出庭作证证实徐某委托二人作为见证人进行遗嘱见证的事实,张某称其根据徐某的口述草拟了遗嘱,在电脑整理成遗嘱正文后,到文印店打印出来,徐某看过认为没有问题,在遗嘱上签字捺印。法院认为,涉案遗嘱虽然是打印件,但是其形成过程与代书遗嘱基本一致,现在遗嘱有徐某签字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之一的张某也在代书人处签字,其形式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系有效遗嘱。法院根据遗嘱内容作出判决:120平方米的房子由徐乙继承,73平方米的房子由徐某甲继承。

本案即是《继承法》时期将打印遗嘱认定为代书遗嘱,并根据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确认了遗嘱效力。本案遗嘱由于只有一页,所以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实际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后,本案的遗嘱可以认定具备打印遗嘱的效力。如果本案的遗嘱超过一页,而遗嘱人和见证人只在最后一页签字,没有在前几页签字,则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法院可能认定未签字的几页没有遗嘱效力,甚至认定整个遗嘱没有遗嘱效力。

律师说法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法》没有规定打印遗嘱的形式,打印遗嘱通常被认定为通过打印形成的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民法典》施行后,法院再审理与本案类似的案子,将按照打印遗嘱的规定予以审查。不仅要本人签字还要合格的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字。既然已经克服了观念的阻碍立下遗嘱,那么最好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立一份没有瑕疵的遗嘱,尽量促进后代和睦相处。

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相似,都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字和注明日期,所不同的是,为了避免遗嘱的伪造变造,打印遗嘱要求更为严格,如果打印遗嘱超过一页,则每一页遗嘱人和见证人都需要签字并注明日期。通过见证人的规定,《民法典》还否定了一人打印遗嘱的效力,如果一个人自行制作打印遗嘱,只有自己的签字而没有见证人签字则无法产生遗嘱效力。如果一定要单独订立遗嘱,最好还是采用自书遗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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