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
案情概要:
陈某是一位农民,年近八十,妻子已经过世很多年,还有一个儿子陈小某外出打拼常年不回家,陈某担心自己没人送终,于是跟村委会约定,即日起由村委会负责陈某的起居生活,并在陈某死后将其安葬,村委会在陈某死后取得其所有的财产。三年后,陈某过世,村委会打电话给陈小某,告知其父亲去世的消息。陈小某闻讯赶回,才知道陈某与村委会的遗赠扶养协议,虽然气愤却也无可奈何,直到陈小某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父亲死前又立遗嘱,陈某表示在其死后,将所有的遗产留给儿子陈小某。陈小某遂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取消村委会取得遗产的权利,并判决由陈小某根据遗嘱继承所有遗产。
判决结果:
驳回陈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扶养人与遗赠人订立的,约定扶养人对遗赠人生养死葬,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取得遗赠人特定财产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前者的性质为生前所欠的债务,后者为无偿取得,所以遗产应优先用于遗赠扶养协议。本案中,虽然陈某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先,立遗嘱在后,但先后顺序并不影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且村委会尽到了扶养陈某的义务,无因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情形,理应根据约定取得遗产,所以法院无法支持陈小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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