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对农村拆迁有哪些影响?
新《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对之前的《土地管理法》作出了一定的修改,今天给大家讲解一下《土地管理法》针对农村拆迁有哪些影响。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程序主要有: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长不少于三十日;
3.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证补偿款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
8.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上述征收程序来看,是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然后与拟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再向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报批,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老《土地管理法》是先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批准文件后才公告实施征收。
另,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上述条款较老《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房屋拆迁如何进行补偿规定的更明确具体一些,农民村民遇到征收就知道自己能获得多少补偿了,更充分地保障农民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最后,如果你遇到拆迁对补偿不满意,切记不要随意签订补偿协议。有不懂的地方及时咨询律师解决,如有必要建议委托律师解决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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