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手术断针遗留产妇体内造成的医疗事故(二),断针取出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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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手术断针遗留产妇体内造成的医疗事故(二)

二审法院认为,王女士虽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因县医院的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导致其手术缝针折断物长期遗留在体内,对其身心确实带来严重的痛苦和阴影,综合本案案情和王女士的实际损伤情况,应支持其精神赔偿金的主张,改判县医院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和标准化流程,手术安全核查过程和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当纳入病历。手术缝合针断裂的原因主要有:操作不规范;人为因素,比如缝针弯曲后,人为的强行矫正缝针,导致缝针折断甚至弹飞;器械因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等。本案中,经医学会鉴定,医方系因工作失误将手术缝合断针遗留于王女士腹中,构成医疗事故,而并非医疗产品质量问题。

患方应及时申请对专业性问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同时也应对身体损伤程度、误工期、护理期等进行鉴定,以此明确各项损失,本案中患者虽然提交了收入证明,但其并未提交误工期限方面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方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在受侵权人不构成死亡或伤残的情况下,行为人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王女士虽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因县医院的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导致其手术缝针折断物长期遗留在体内,对王女士的身心带来严重的痛苦和阴影,二审法院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外,本案系先经调解程序,调解无效后诉至法院,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1、双方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由此可知,调解并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若调解成功,对于双方而言既有利于快速化解矛盾,也节省了司法资源。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在医患双方调解的案例中,又常见患方反悔起诉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的情形,这涉及的是调解协议是否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因此建议医患双方在签署调解协议前先行咨询专业医疗律师,在充分了解医方责任大小及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再进行签署,必要时可以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调解程序“省时、共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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