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死亡纠纷(二),医疗事故死亡的赔偿依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唐爽

医疗事故死亡纠纷(二)

法院另查明,刘医生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后变更为急救医学,并取得了内科学中级资格,有在县医院各内科轮科经历。

原一审法院认为,两次鉴定的鉴定机构均系法院委托的,且两个鉴定结论确定的过错参与度基本一致,应作为确定医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认定县医院承担20%责任,判决县医院赔偿患方15万余元。医、患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原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工作人员存在撕毁病历的事实,医院根据规定管理病历,不同意患者家属私自复印主观病历并无不当,但没有对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发生纠纷后,完全可以将当时扯坏的病历资料保存、粘贴、修复,但医院公开撕毁病历,造成与患者家属矛盾升级及对医院的不信任,医方有较大的过错,确认医院承担35%的过错责任,判决县医院赔偿患方28万余元。

患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医方没有证据排除刘医生超范围执业和跨行业行医的可能性,一审认定医院承担35%的过错责任过低,应调整50%为宜,判决县医院赔偿患方41万余元。

病历作为最原始的医疗文书资料,是处理医疗纠纷最直接、最重要的书面证据,往往是医患双方关注及争议的焦点,同时也是鉴定机构认定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明确过错参与度(原因力)最重要的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书写病历,且具有严格管理、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方有权复印全部病历材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本案中刘医生拒绝患方复印主观病历,从而造成医患双方争抢病历,刘医生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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