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超市如何避免商标侵权,小超市侵权案越来越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姜璇
最近笔者经常看到有关小超市、小商店商标侵权的案件。原告往往是较为知名的品牌公司,案件标的额比较小,此类案件最终也多以小超市、小商店被判侵权赔偿告终。

比如前两年,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简称“中华铅笔”),就把云南丽江某街道上一连串便利店、副食店分别告上法庭,理由均是被告售卖假冒的“中华牌”铅笔,侵犯了中华铅笔的商标专用权。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也支持了中华铅笔的大部分诉请,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有人觉得不公平,小超市、小商店又不是“源头”,为什么品牌公司不去告上游的造假者偏要“欺负”弱小的个体户;也有人质疑,品牌公司是不是在以“打假维权”的名义“牟取暴利”。

坦率地讲,这些小超市、小商店售假是客观事实。究其原因,一方面,作为商标权人的品牌公司自身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而另一方面,这些小超市、小商店的经营者,商标侵权方面的法律意识仍然淡薄。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列举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一项便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此即便是小超市、小商店这样百姓眼中的“弱势群体”,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原则上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同时,《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几种情形,《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加以规定,分别为:(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从上述两条规定构成的免责条款可以看出,立法者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基础上,维护市场秩序与促进经济活力的本意。因此,作为小超市、小商店的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尽可能做到规范进货渠道、及时索要票据并妥善保管,留存好能够说明合法取得所售商品的凭证。若遇到商标侵权纠纷时,充分利用好免法律赋予的这块“盾牌”,最大限度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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