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被离婚的那些事儿——关于名誉权的维权,明星离婚有什么好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杨诺锦

近日,因网络用户“吃瓜少女张小寒”所发布的漫画影射娱乐圈夫妇吴奇隆刘诗诗离婚等事宜,吴奇隆刘诗诗的委托律师对其发出律师函,声明其行为已造成部分社会公众的猜测误解,损害了吴奇隆刘诗诗的名誉,并警告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暂且不论该娱乐圈的瓜是否真实,在如今自媒体的时代,网络传播的力量如此迅猛,除了明星以外,任何人或组织都有可能遭受名誉权的侵害。那么当我们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时,我们应当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名誉权受损与维权的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

第一,哪些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由此可知,组织或个人以侮辱或者捏造事实的方式进行诽谤他人,并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某人出于情感报复的目的,故意在微博平台、抖音平台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微信群中,肆意侮辱他人人格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者某人在网络平台中,对于可能会造成他人的名誉损害的事实在没有得到证实的情况下,恶意宣传等,这些行为都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使得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第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应该是特定的。

当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行为的确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时,我们判断这个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的名誉权侵害,还要看这个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否为特定的。若被侵权人提供的证据显示侵权人直接指名道姓地提及某人并对其进行名誉贬损时,那固然能够明确其侵权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若侵权人没有直接指出某人名字,而是以化名别名的方式通过描述特定事件影射他人,或指桑骂槐地贬损他人,但特定范围内的群体能够根据侵权人的贬损内容辨识到侵权人所贬损的特定对象时,该侵权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就是特定的。

第三,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

构成名誉权侵害除了要有侵权行为、侵权所指向的对象要特定以外,还需要该侵权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这里的侵权行为为第三人知悉,一般指的是为不特定多数人知悉,因为只有侵权行为为不特定多数人知悉,才会造成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比如说侵权人在朋友圈、或者在四五百人的微信群、在微博、抖音、快手或者其他自媒体平台中散布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会因为传播范围广而造成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并由此导致名誉权侵害的情况。

第四,需要保存侵权行为的证据。

那么当遭受到上述名誉权受损的情况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什么事情呢?当然是保存证据,也就是将对方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固定下来!经常会出现的一种情形是,被侵权人认为名誉权受损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去法院起诉,法院往往都会因为被侵权人没有提供证据,难以认定有损害名誉权的事实发生。所以一旦发生名誉权受损的情形,要尽快保存证据,发生在朋友圈、微博、微信群中的有侮辱性的或者捏造事实的语言或视频,都应尽快地通过截图、录音、公证等方式将违法行为固定下来,这样才能有效地去法院主张权利。

第五,侵害名誉权应当承担的责任。

那么当法院确认侵权人的确存在侵权行为的时候,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一般而言,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有可能需要承担治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关于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届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若侵权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比如说在网络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侵权人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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