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接待群众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如下问题:我在某物业公司做厨师将近十年了,现在公司说要撤销餐饮部门并且把这块业务打包给关联公司,公司现在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呢?又或者是:我在某房地产公司做销售的,平日除了底薪还有业绩提成的,现在公司说要把销售部门撤销掉,把我调到行政岗位,但是行政岗位只有底薪没有业绩提成的呢,我应该怎么办啊?
那群众咨询中提及的公司以撤销某部门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能否构成合法的解除呢?或者进一步讲,撤销某部门的情况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一、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那这里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实践操作中是如何认定的呢?为此,笔者通过检索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检索出九十多个判决书。现笔者将检索出来的判决书关于对“客观情况”的认定梳理如下:
二、“客观情况”的实操认定
根据笔者的检索记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依托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该理由得到法院判决认定的情形,主要包括:由于政府原因导致企业搬迁或者其他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做出的部门合并撤销等、用人单位在某地的项目完成导致的人员调整等等。
(一)由于政府部门原因导致的重大变化
1、因为环保问题被责令停产导致企业业务转移,比如(2019)粤01民终24619、24620号判决书,法院认定:
公司确实是因环保问题被责令停产,并将公司业务转移至阳江,覃某某不愿意到阳江工作,双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此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2、由于政府部门的规划调整导致用人单位的业务直接被腰斩的情形,比如(2020)粤01民终11999号判决书,由于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于2018年开始要求某公司在森林公园经营的便利店从15间缩减至8间,并不得经营烧烤生意,同时因森林公园自身大幅度缩小游客自行车骑行范围,致使某公司在森林公园的服务人员严重过剩,为此某公司将袁某某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后双方协商不成,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袁某某的工作地点为森林公园内。公司因其经营原因需要调整袁某某的工作地点,即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与袁某某进行协商。公司未与袁某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单方发出调整工作地点的通知,袁某某有权拒绝公司的安排。公司主张袁某某不到岗,存在旷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结合双方纠纷的原因及各自提交的证据,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情形。
除此以外,还有因为公司经营场所的地块被征迁导致公司搬迁等,也属于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重大变化。
(二)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做出的部门合并撤销等
由于服装行业市场低迷,某公司的某服装品牌销量断崖式下滑,公司由此调整组织架构的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2020)粤01民终9080号判决书,因市场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绩连续下滑,店铺数量减少,根据经营情况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劳动者所在的采购部被吸收合并,导致劳动者所在岗位被陆续取消,法院认定:
证实公司为应对外部市场变化,整合业务,调整架构,进行了多部门的撤销合并,这是企业依法享有的自主经营管理权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
(三)其他
除此以外,由于公司的设备调整、业务升级进而导致组织架构调整,各分公司的区域经理撤掉并统一归入总公司管理等,也可能被认为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担任土建工程师的劳动者完成了A地的项目,被公司派往B地进行另外一个项目,也可能被认为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工作地点变更,双方协商不成时,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是合法解除。
三、结语
综上,除了第一种情形的确是由于政府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企业搬迁或者人员调整以外,其余的情形并非完全客观,法院亦考虑到了用人单位因市场经营状况而做出的部门的撤销合并等组织架构调整,或者考虑到用人单位原来项目完成,导致该项目的原有人员另行安置等,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管理权,赋予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单位仍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比如组织架构调整文件、公司经营决策的形成过程等予以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且还需要证明双方有经过协商的过程,方能较为合理地依据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去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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