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穆若凯

法律咨询

老李虽然早过了65周岁的生日,但为了补贴家用,春节一过就和同村的年轻人一起进城打工。后老李在某次工作时大腿受伤,他向有关领导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但是领导却说他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请问:该包工头的说法对吗?

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另外,根据2016年3月28日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