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中连带责任,债务连带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鹏亮

武汉债务中连带责任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2009 年4 月,孙某与邓某合伙开办粮库,雇佣李某当保管员。合伙期间在侯某处订购红砖用于建粮房屋及附属设施。侯某将红砖送到粮库后,由李某先后出具了16 枚欠红砖款欠据。后孙某、邓某雇佣齐某车辆在原告处拉红砖。齐某为侯某先后出具7 枚欠红砖款欠据,共计48000 块砖,每块0.27元。2010 年7 月份,孙某与邓某协商,孙某退伙。该武汉债务案中侯某向合伙人孙某、邓某索要借款未果,且因欠据由被告李某、齐某出具,无奈之下只得起诉李某、齐某偿还赊购红砖款。

法院经仔细调查后,依职权追加孙某、邓某为共同被告。该武汉债务案庭审中,被告李某、齐某均辩称,原告所诉砖款是在被告孙某、邓某二人合伙期间建粮库欠的,此款应由被告孙某、邓某负责偿还。被告孙某辩称,其与被告邓某协商退股,粮库归被告邓某所有,粮库所欠外债也由邓某负责偿还,故应由被告邓某负责偿还。被告邓某辩称,该武汉债务案被告李某、齐某所赊购的红砖与其无关,该红砖其未使用,这一事实有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证据佐证,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是李某、齐某以自己名义出具欠据,且在欠据上并没有任何体现其或粮库所用砖的记载,其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被告李某、齐某在原告处赊购的红砖与其无关,不负有给付义务。

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该武汉债务案被告李某、齐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孙某、邓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原告侯某红砖款。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说,当事人之间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民事活动。该武汉债务案中孙某与邓某合伙期间在侯某处订购红砖,并由其雇员被告李某为原告侯某出具16枚欠据。雇齐某的车辆拉红砖,齐某为侯某出具7枚欠据。李某系孙某、邓某的雇员,红砖是孙某、邓某在侯某处订购后由齐某送至粮库,故李某、齐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原告侯某与被告孙某、邓某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该武汉债务案中欠款为被告孙某还在合伙企业时所欠,退出合伙时,双方对原合伙的债务未具体清算,合伙人对退伙前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应由被告孙某、邓某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原告侯某红砖款。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任何债务合同纠纷可与我沟通沟通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债务的连带责任

债务承担中连带责任的适用问题

债务的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连带债务承担

债务连带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债权债务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与连带责任

债务连带责任承担多少

债务承担中连带责任的适用问题

债务连带责任的法条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