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观点展示 刑法学界存在着“客观要件说“与”主观要件说”之对立。 前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非法或合法的利益这是行贿人与受贿之间的一个交换条件。 后者则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货币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默契。就行贿人来说,是对受贿人的一种要求;就受贿人来说,是对行贿人的一种许诺。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心理态度,属于主观要件的范畴。 对此如何理解?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刑法是从客观行为加以规定的,应当理解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实务观点 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划取利益。 从“利益”的实现来看,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尚未谋取利益,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既可以是全部利益,也可以是部分利益。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客观要件的受贿罪中,只要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就足够了,一旦受贿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同时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以满足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构成受贿罪,对客观上根本无法实现的“利益”,能否认定为受贿罪呢?因为利益是否实现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如果行为人仅仅被动接受他人的财物,而未有证据证明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存在按照刑法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就不应当对行为人以受贿罪论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绝对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根据我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也是受贿罪。此规定主要考虑到索贿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出于对该行为的从严制裁法律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含义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什么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利益是指什么
●什么叫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解释
●为他人谋利四种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