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常见问题,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庞世睿

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历史沿革

1979年《刑法》第127条首次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作出了规定。当时明确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工商企业。

随着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活动在主体和形式上愈加多样化,1982年《商标法》第40条明确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增设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997年《刑法》修正,将上述三个罪名分别以单条的方式加以规定。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使用商标的载体扩大到“商品、服务”,同时,加大了刑罚力度,删除了拘役,将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法定刑由七年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入罪门槛

《刑法》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2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如果具有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加重处罚。

缓刑的适用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三)》进步加大了从严处罚力度,该解释第8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

(四)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相比之前的司法解释规定,《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三)》对缓刑的适用更加严格,体现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从严处罚的原则。

罚金刑的适用

根据《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1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如何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实践中,可能出现三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生产、销售的是没有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或者自己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伪劣商品,这与假冒注册商标没有关系,不存在与本罪的区分问题。

二是行为人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一部分假冒了他人注册商标,一部分没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应当分别评价:都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是行为人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同时又假冒了他人的注册商标。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有的情形属于牵连犯,但也有的情形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均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断。

为了追逐非法高额利润,生产、销售者一般都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就可能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对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认定,主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1)侵权产品是否属于伪劣商品。综合《产品质量法》《刑法》的规定,“伪劣产品”,一般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性能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行业性标准的要求,或者与被假冒产品的质量、性能存在明显差距,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物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假冒质量档次差距明显的高质量产品;不合格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或者失去了使用价值的产品、残次品。

有的产品虽然属于假冒,但未必属于伪劣产品。如在真品软件基础上复制甚至改进的盗版软件,有的品质与真品难以区别优劣。

(2)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欺骗手段。欺骗手段主要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四类行为。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物、异物,致使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使用性能的产品;

“以次充好”是指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

实践中,以残、次、废的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属于“以次充好”;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要难点在“不合格产品”的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对此类案件的定罪往往取决于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方向。如委托鉴定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的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一般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委托鉴定的是伪劣产品,则一般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何认定利用非法回收印有注册商标的包装物灌装、装载商品的行为

实践中,行为人非法回收印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盒和包装容器灌装、装载其他商品出售,情节严重的,如果商品不属于伪劣产品或者无法鉴定为伪劣产品的,可以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低档白酒并未失去酒的使用性能,未必属于劣质酒,对于此类行为不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销售数额

根据《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若尚未销售,应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案依据,犯罪停止形态应认定为未遂。

问题在于,对于以假卖假型销售行为,能否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通过销售者销售的场所、方式等因素,消费者一般明知是假名牌,属于知假买假,不会按照正品的价格支付。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会有很大差距,只有按照假冒的商品本身的价格计算,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按照正品即被假冒的商品的价格计算,则严重背离了客观实际。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假冒注册商标罪常见问题有哪些

假冒注册商标罪常见问题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

假冒注册商标罪常见问题及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类型

假冒注册商标罪这种罪重不重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严重

假冒注册商标罪常见问题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要件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