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是商品的标志,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得以进入市场,而且还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了识别标志,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即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或者未按照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制造等。2.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即销售他人伪造或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模仿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案、文字、色彩等特征,擅自制造出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制造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3. 情节严重,即销售的数量较大,或者销售额较大,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中,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部队等。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等。四、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故意予以销售。如果行为人不知是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五、认定标准该罪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例如:1. 关于“销售”的含义,一般是指将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以有偿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或者交付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自己使用而购买了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构成销售行为。2. 关于“伪造、擅自制造”的含义,一般是指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模仿其注册商标的图案、文字、色彩等特征,制造出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如果行为人是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下,按照其要求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不构成伪造、擅自制造。3. 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一般是根据销售的数量、销售额、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六、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相关案例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明知是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的标识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购买了 5 万余件,并在其经营的印刷厂里进行包装,准备将这些假冒的“茅台”注册商标标识出售给客户。2018 年 3 月 15 日,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胡某的印刷厂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了尚未出售的假冒“茅台”注册商标标识 5 万余件。
经鉴定,这些假冒的“茅台”注册商标标识与正宗的“茅台”注册商标标识完全相同,足以以假乱真。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惩处。法院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