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谢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两人诉讼判决离婚,婚生子小张判归谢女士抚养,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和谢女士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总价268万元,登记在张先生、谢女士、小张先生名下,在两人离婚诉讼中,因为涉及第三人利益,未处理该套房屋,后谢女士、小张先生以共有物分割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有物,三人均分,判房屋归其所有,支付张先生房屋折价款89万元,张先生遂委托陈琳律师代为应诉。
判决结果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律师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梳理本案的案情,整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并作为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两次庭审及案件调解工作。2021年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房屋价值为710万元,判决小张先生占有20%的份额,张先生及谢女士占有40%的份额,涉案房屋归谢女士和小张先生所有,谢女士及小张先生支付张先生房屋折价款284万元,张先生配合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办案心得
本案中当事人的本意是想尽快处理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权属问题,因为涉及到第三人即婚生子,所以导致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复杂化,本案中存在房屋的升值、房屋权属的确定、共有人的份额划分等问题。而且也存在婚姻法规定和民事合同规定的碰撞和适用问题,承办律师对上述问题都一一进行了阐述和解答,并对案件后续可能存在风险和承办结果给当事人进行了预判,切实的为当事人考虑,最大程度提高当事人的利益,故本案最后判决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本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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