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读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具体包括:
(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高检研发第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4年11月3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按法定程序取得非国有公司职务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请示〉(渝检(研)〔2003〕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款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21年修正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针对地方高院呈报的关于某案的如何处理的请示,最高院一般会以批复、答复、复函这样的形式给出意见。
但是,没有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没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基本上都是针对个案的,这些批复、答复、复函没有普遍适用性。
其实,最直接的判断方式就是观察发文字号,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解释,发文字号通常为“法释〔20XX〕XX号”。
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给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答复,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规范效力。
辩护人可以从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角度进行辩护。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此规定,要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其不仅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受党委任命:还要符合“实质要件”即从事公务,两大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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