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什么意思,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葛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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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是指什么

近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发改委、海口海关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进口企业主体资格认定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机制》),明确了企业申报购买“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的流程和要求。

据悉,这是进一步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尽快落地生效的具体举措。

根据《通知》的要求,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该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第二至十一条,被细分为21个行业,再加上“其他”行业,覆盖全行业分类。

根据《机制》,企业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零关税区-自用生产设备模块”进行申报。

企业申报

企业仅首次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时需要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获得主体资格,以后无需再次申报。

企业申报需填写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登记机关等,尽可能通过系统自动填充)。

2.勾选同意《申报企业承诺书》,承诺本次和以后按照本政策进口的生产设备不用于负面清单行业。

3.填写进口该设备所应用的行业(严格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填写)。

部门审核

部门主审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1.省市场监管局审核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和注册地,并判定“其他”类企业填写的进口自用生产设备使用的行业是否属于其经营范围。

2.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资规厅按职能审核负面清单行业企业主体资格。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海口海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会审。

省工信厅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送至海口海关、海南省税务局,审核结果由“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反馈申请人。各单位可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审核结果。

此外,审核获得主体资格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的,企业应重新申请办理资格认定。

企业主体资格认定流程图

申报企业承诺书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来源: 南海网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是什么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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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村民委员会属于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村民以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可以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李玉兰诉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黄厂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本案要旨: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机关,但在一定条件下,村民委员会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村民委员会依法在宅基地用地申请审批程序中具有一定的法定职权,属于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村民向其提出申请未获受理时,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其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号:(2011)二中行终字第5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2.村民委员会在履行宅基地上报审核职责过程中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朱某某诉绍兴县某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本案要旨:村民委员会拒绝将村民的建房申请上报镇政府的行为属于对本村集体所有的财产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在从事这种行为时,村民委员会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即授权性行政主体。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履行宅基地上报审核职责过程中作出答复的行为是行政行为。故该村委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案号:(2010)浙绍行初字第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行政法案例教程》,尚海龙、周觅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出版

3.当事人要求村委会协助办理户口登记的行政诉讼,村委会可以作为适格被告——周某诉安丘市某村委会民政行政许可案

本案要旨:准行政行为是指由非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所实施的具有行政法上效力的行为。对于村委会实施的准行政行为,其应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虽然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其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权的职能时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当事人要求村委会履行的职能是村委会协助办理户口登记的职能,因此村委会是适格的被告。

审理法院: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06月07日第06版


司法观点

1.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村委会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的主要困难在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以及其行为性质。就法律地位而言,村委会属于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已经逐渐为人所接受。理由是:

(1)被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具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而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权是依据法律授权进行的,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职能,属于法律授权的行为。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场合,不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地位。依据《若干解释》第20条的规定,被授权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方可成为适格被告。村民委员会的这种管理是基于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进行的,这与行政法的基础“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是相统一的。这种管理关系体现在全体村民的利益与个体村民之间的一种利益的调整或者说是再分配上面,是一种公共职能。以实现其“公共职能”为直接目的进行的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行为当然是一种行政行为。

对于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一些法院作了积极的探索。因其案件较为新颖和特别,一般也被媒体关注和报道。但是,案件受理的数量非常少。值得一提的是,山东高院于1997年12月2日曾经就此类案件作出规范,该院的意见是,对于村委会违法收取乡镇统筹、村提留、违法要求承担劳务、摊派、集资等行政管理行为,应当将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该院认为,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例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向农民作出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据了解,山东、湖南一些地方的法院已经受理了若干案件,已经形成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综上,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可行的。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村委会下列行政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乡统筹、村提留等有关费用的收缴;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产业结构调整;村公益事业的经费和建设承包;村集体经济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的使用;(以上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优抚、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的发放;计划生育工作;水电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的收缴;(以上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村民户籍关系变更(见湖北《实施意见》);由村委会作出的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其他行政管理行为。


(注:上文中“《若干解释》第20条”已被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已被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24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已被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30条。)

(摘自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23~424页。)

2.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被告资格认定

从村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力来分析,村委会属于行政诉讼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村委会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就法律地位而言:

第一,村委会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具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例如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权、调整权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第3款也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管理权。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而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权是依据法律授权进行的,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职能,属于法律授权的行为。

第二,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村委会在非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场合,不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地位。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体现在全体村民的利益与个体村民之间的利益的调整或者利益再分配,是一种公共职能。它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时以实现其公共职能为直接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合而为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与具有行政职能的村委会在法律上分属不同的范畴,不能混为一谈。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大量的关于承包合同的案件,目前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

《行诉解释》第24条第1款、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本条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包括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村委会下列行政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乡统筹、村提留等有关费用的收缴;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产业结构调整;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承包;村集体经济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的使用;优抚、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的发放;计划生育工作;水电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的收缴;村民户籍关系变更;由村委会作出的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其他行政行为;等等。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征收拆迁领域,行政机关如果不采取委托的方式,而是采取指令、命令、暗示等行为,要求村委会、居委会实施具体的拆迁行为,是否视为委托?对于这一问题,应当从以下几种情形来分析:第一,如果行政机关没有采取书面委托等方式进行委托,应当视为是村委会、居委会作出的事实行为;第二,如果确有证据能够证明行政机关通过召开会议并有会议纪要记载等方式委托的,应当视为行政机关的行为;

第三,如果行政机关否认参与实施行为,村委会居委会认可自己参与了实施行为,应当以村委会居委会作为被告;第四,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例如政府发布征拆公告、政府组织人员在现场等,应当视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


(注:上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第3款” 已被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8条第2款)

(摘自梁凤云:《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9月出版,第112~113页。)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接受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是否是适格被告。

答: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适格的被告。但是,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来看,审判实践中尚未发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行使行政权的情形。

理由: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应当注意区分授权与委托、授权与行使自治权的关系。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受委托行使行政权的情形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例如,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此时,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行使村民自治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自治权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或者向乡镇政府举报,由乡镇政府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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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新闻消息,2025年4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受贿、行贿、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月30日,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在接受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李铁受贿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二审维持原判,意味着法院认定李铁担任国足主教练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李铁。 视觉中国图

李铁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何处?法院为何会维持原判?付建律师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李铁作为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却不恪尽职守,反而利用其身份地位大肆敛财,涉案金额高达近1.2亿元,被提起公诉。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李铁受贿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李铁的辩护团队主张其是“非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因为若成立则量刑标准会下调,但检方强调其职务行为涉及公共管理职能。湖北高院最终维持原判,意味着认定李铁担任国足主教练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主体资格,这也是二审维持原判的关键。

付建律师认为,李铁案一审证据链完整,判决证据充分,程序正当,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因此二审维持二十年有期徒刑判决。

案情回顾>>

李铁一审获刑20年,二审维持原判

李铁,1977年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

2022年11月26日,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涉嫌严重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

2023年8月2日,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涉嫌受贿、行贿、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8月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判。

2024年3月28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李铁的刑事责任。李铁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2024年12月1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案公开宣判,李铁被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2025年4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受贿、行贿、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2024年年初央视纪录片揭露中国足坛高级官员腐败内情开始,到2024年年底中国男足原主教练李铁被一审宣判,反腐的进程贯穿了2024年的中国足坛。一年之内,共计16名中国足坛涉案人员被宣判,已知的涉案金额超过3.2亿元。

除了司法进程,中国足球行业内部打击“假赌黑”的“自我净化”也在开展:2024年9月,中国足协公布了涉及60人的“禁足”名单,其中43人为终身禁足。

上游新闻记者 杨四海 部分内容综合央视新闻、新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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