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2年12月24日,于某入职A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入职后,A酒店要求其员工学习、知悉《员后在员工手册上签名,于某属于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的员工之一
《员工手(6.2.3条)记载:员工不服从、拒绝、或故意不完成酒店所分配的工作的,处以书面警告(罚款50元-100元)。
2015年8月12日,A酒店安排于某楼道吸尘以及对客服务工作,于某认为当日有两名服务员当班,楼道吸尘工作应由两人分担,因此只同意完成一半的楼道吸尘工作。2015年8月14日,A酒店以于某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为由,对于某罚款50元。
于某不服,主张返还罚款50元,对此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关于于某向A酒店主张返还罚款。A酒店作为甲方、于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A酒店亦将《员工手册》、《客房二次清扫计件制度》组织于某学习后签字确认。于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服从《员工手册》、《客房二次清扫计件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A酒店有权按照规章制度扣发于某50元工资,该50元罚款不应由A酒店返还。
司法实务中,法院对违纪行为罚款会进行严格审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否存在违纪事实
违纪事实的存在是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的前提,对此,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是否存在合法的规章制度
首先,违纪处罚需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在昆山某公司与刘某案中(案号:(2016)苏05民终1xx号),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违纪处罚、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提供充分的依据。本案中,上诉人扣发被上诉人的部分工资,未提供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认定上诉人扣发上述款项依据不足,应向劳动者返还该款。”
其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纪律等制度,如果要以此作为管理职工的依据,单位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进行民主制定和送达手续。
再次,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审慎判断劳动者过错的程度,并据此采取与违纪程度相当的处罚手段。最后,用人单位还需将处理结果送达劳动者。
司法实务中亦有法院认为,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企业以任何理由向员工收取罚款(
总之,用人单位应谨慎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对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建议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如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遭遇用人单位罚款,应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如处罚决定、罚款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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