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医疗广告认定指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皮雯

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医疗广告认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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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对医疗广告监管执法的原则和具体监管规则作出细化规定,督促医疗机构规范医疗广告活动。

细化监管规则

厘清医疗广告合法违法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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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监督处四级调研员 杜叶:2007年施行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医疗广告监管工作需要,容易造成医疗广告机械式执法问题以及现有监管规则过于原则,执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据了解,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医疗广告活动新的特点,研究制定《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以更好地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医疗广告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监督处四级调研员 杜叶:结合互联网媒介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和医疗服务行业发展现状,进一步厘清医疗广告合法与违法的边界,针对与审查核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片不一致,仅调整了背景颜色、长宽比,增加了联系电话等不影响实质内容的医疗广告,不属于与广告审查内容不符。

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医疗广告违法问题

《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明晰了虚假医疗广告的认定条件,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广告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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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规定,在医疗广告中,以虚构、冒用的患者、医生、医疗机构或者科研院所名义、形象进行推荐、证明的;通过虚构或者歪曲科学理论、科研数据等方式等对功效、安全性作断言或者保证,或者治愈率、有效率缺乏事实依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虚假广告。

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监督处四级调研员 杜叶:广告中如对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医疗机构评级等影响群众就医选择的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述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介绍,《指南》对制造容貌焦虑、针对未成年人的医疗美容广告以及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医疗广告等,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监督处四级调研员 杜叶:《指南》第十四条对医疗美容广告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推介不以疾病治疗功能为目的的医疗美容项目的,依法从严查处。

此外,《指南》强调,对于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如宣传癌症治愈率、对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作安全性断言或保证等行为,依法从重查处。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提升监管效能

《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规范医疗广告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升了医疗广告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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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介绍,《指南》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医疗广告违法案件,应当综合研判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医疗广告内容未超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且均有具有法律效力文件予以证明的,可以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监督处四级调研员 杜叶:加大对《指南》的普法宣传力度,对重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点对点合规辅导,帮助相关主体自觉对照《指南》提升合规水平。

责任编辑:朱锦翔

医疗广告审查表

来源:【大河健康报】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全文附后),对医疗广告监管执法的原则和具体监管规则作出细化规定。

《指南》明确,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

哪些医疗广告可以不处罚?哪些医疗广告减轻处罚?哪些医疗广告从重处罚?为了方便大家阅读,本文重点整理了其中5个重点。

问题一

哪些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可以不作行政处罚?

未经广告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但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事项一致,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事项不符,且会对消费者、患者就医选择造成实质性误导的,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查处。

广告中宣传的医疗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不一致,且涉嫌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医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问题二

哪些情况可以不认定为“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内容不符”?

医疗广告内容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完全一致,且仅存在下列情形的

调整了广告背景颜色;

改变了广告字体或者颜色;

调整了广告图片长宽比;

减少了广告内容,且不会造成误解;

增加或者更改了医疗机构的联系电话、地址、官方网站网址,且真实无误。

问题三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宣传同一医疗联合体的名称或者联合体内的其他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且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的;

展示医疗机构实景图片,且相关图片与实际情况相符的;

以图片或者文字形式标明医疗机构具体位置,且真实准确的;

以规范准确的医学术语对医疗机构取得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以及与该科目相关的诊疗范围等进行介绍的;

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超出主动公开信息范畴的医疗机构有关情况作介绍,且不涉及诊疗效果或者诊疗技术、方法的。

问题四

哪些情况需要从重处罚?

在医疗广告中对功效、安全性作断言或者保证,或者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查处;有关内容涉及治疗癌症、青少年近视防控或者其他重大疑难疾病的,依法从重处罚。

在同一医疗广告中存在《指南》规定的两个以上(含两个)违法情形,构成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视情况进行合并处罚。

问题五

哪些医美广告内容需要按规定查处?

在医疗美容广告中含有制造容貌焦虑内容的,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查处。

医疗美容广告通过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之外的其他媒介,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推介不以疾病治疗功能为目的的医疗美容项目的,属于违反《广告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查处。

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

一、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医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二、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医疗广告违法案件,应当综合研判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

四、未经广告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但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事项一致,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事项不符,且会对消费者、患者就医选择造成实质性误导的,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查处。

广告中宣传的医疗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不一致,且涉嫌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医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停止发布或者再次发布医疗广告,且医疗广告与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实际情况一致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六、医疗广告内容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完全一致,且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般不认定为“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内容不符”:

(一)调整了广告背景颜色;

(二)改变了广告字体或者颜色;

(三)调整了广告图片长宽比;

(四)减少了广告内容,且不会造成误解;

(五)增加或者更改了医疗机构的联系电话、地址、官方网站网址,且真实无误。

七、医疗广告内容未超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以下简称主动公开信息范畴),且均有具有法律效力文件予以证明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八、医疗广告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宣传同一医疗联合体的名称或者联合体内的其他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且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的;

(二)展示医疗机构实景图片,且相关图片与实际情况相符的;

(三)以图片或者文字形式标明医疗机构具体位置,且真实准确的;

(四)以规范准确的医学术语对医疗机构取得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以及与该科目相关的诊疗范围等进行介绍的;

(五)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超出主动公开信息范畴的医疗机构有关情况作介绍,且不涉及诊疗效果或者诊疗技术、方法的。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

十、利用代言人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查处。

在医疗广告中以虚构、冒用的患者、医生、医疗机构或者科研院所名义、形象进行推荐、证明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一、在医疗广告中对功效、安全性作断言或者保证,或者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查处;有关内容涉及治疗癌症、青少年近视防控或者其他重大疑难疾病的,依法从重处罚。

通过虚构或者歪曲科学理论、科研数据等方式对功效、安全性作断言或者保证,或者治愈率、有效率缺乏事实依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二、在医疗广告中虚构事实,对医疗机构隶属关系、医疗机构评级、中医师承、关键性诊疗技术等影响消费者、患者就医选择的重要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表述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三、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查处。

十四、在医疗美容广告中含有制造容貌焦虑内容的,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查处。

医疗美容广告通过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之外的其他媒介,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推介不以疾病治疗功能为目的的医疗美容项目的,属于违反《广告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查处。

十五、在医疗广告中出现绝对化用语的,按照《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在同一医疗广告中存在本指南规定的两个以上(含两个)违法情形,构成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视情况进行合并处罚。

十七、非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人员在广告中宣称其可以从事医疗服务的,涉嫌构成无证行医,依法移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十八、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平台企业内部管理,落实对经营医疗服务项目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从事医疗服务信息内容生产的自媒体的核验义务。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履行前款规定的核验义务,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停止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业务。

本文综合 大河财立方 市说新语

本文来自【大河健康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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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批

有医美广告号称秒变大长腿,三天恢复期。

美丽的秘密之医美营销广告乱象

第一篇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除了生活必需品,许多消费者开始重视增值服务,医美就是其中一项。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联合艾尔建发布的《中国女性立体颜值洞察报告》提到,随着大众对自身颜值的关注度和要求不断提高,越来越多消费者意识到颜值的重要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医美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铺天盖地的医美广告随处可见。“颜值经济”时代,部分医美广告营销容貌,利用受众心理,打造具有容貌焦虑倾向的宣传语,逐渐影响受众观念。为了打击不恰当的营销,相关部门也不断出台政策约束医美机构的宣传行为。

8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消息,为提升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规则的科学性、规范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依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研究起草了《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多种医疗美容广告乱象予以重点打击,其中包括: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等。

尽管尚为征求意见稿,但从中可以看出目前医美机构在广告宣传上的不恰当现状。政策正式落地之前,各个医美机构目前究竟是以什么形式进行营销?宣传中暗藏什么话术呢?南都新医美观察课题组推出“医美广告乱象调查系列”,深度解读《征求意见稿》。第一篇,课题组推出医美机构广告的“三大话术”,以及背后的行业困境。

乱象梳理

话术一 强调年龄与容貌,捆绑营销“美丽”与“魅力”

将变美与精致女性捆绑营销

“只有与众不同才能百里挑一”“颈纹就像一圈圈年轮”“别让你的眼睛暴露你的年龄”“我不许你老”……在观察中,课题组发现,医美机构的宣传语言几乎都强调年龄与容貌,将变老一事妖魔化,将少女感作为重点营销对象,部分医美机构的宣传还将变美与精致女性捆绑营销,树立只有“美丽”才能有“魅力”的观念。

在课题组的观察中,发现深圳阳光医疗美容医院的官网上有宣传语为“你以为假期是用来休息的?NO,假期是用来偷偷变美的”,深圳鹏爱医疗美容医院的官网上有宣传语为“只有与众不同才能百里挑一”。

除了各医美机构的官网,其微博也是宣传的“重要营地”。深圳美莱医疗美容医院在鼻部整形的宣传微博中,提出了“面部一枝花,全靠鼻当家”的口号;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在颈部医美宣传微博中打出了“颈纹就像一圈圈年轮,如果放任不管,脸再精致还是藏不住年龄”的标语;深圳阳光医疗美容医院使用了“女人的快乐,一张干净的脸,一个精致的妆容,赏人又悦己”的宣传语;深圳福华医疗美容医院在眼部医美宣传中将眼睛在整个面部中、乃至对整个人形象上的作用放大,提出“别让你的眼睛暴露你的年龄”。

而除了口号式的宣传语,也有增加故事性的宣传方式,主打去眼袋项目的健丽医美在一条微博中,将眼袋和健丽医美拟人化,以眼袋强调“老”,并提出健丽医美“不许你老”;深圳鹏爱医疗美容医院则是设定节日和聚会场景,列举“蓬头垢面、痘斑满面、凹陷老态、双目无神”等形象,强调“保住颜面”,最后提出“来波没有痕迹的美颜吧”,从而进行宣传。

含有容貌焦虑和年龄焦虑倾向

含有容貌焦虑和年龄焦虑倾向的宣传语在各医美机构的微信朋友圈宣传中更为明显,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提出“‘双眼皮’是一个女孩子最低的消费”;健丽医美提出变美“是一场持久战,坚持了就年轻貌美,不坚持就无法战胜岁月的摧残”;深圳福华医疗美容医院为了达到宣传,提出“等皮肤老化了再开始敷面膜,就好比饿死了才开始种田”的比喻,指向“二十五岁开始保养和抗衰,四十五岁才能美丽又优雅”。

深圳阳光医疗美容医院用比较心理打出“别顾着嫉妒别人长得好看,事实上在守护美丽这件事上,她真的比你努力”,最终指向“投资自己的美貌与智慧,让自己也美丽动人”;深圳鹏爱医疗美容医院用毫无关联的事情进行联想,提出“当你的才华还撑不起你的野心的时候,先去做个胸吧,至少你的胸还可以撑起你的衣服”;深圳美莱医疗美容医院则将医美与变美进行联系,直接提出“变美这事,省省就又老又丑了,你的脸是这个世界上最贵的地皮”。

“不变美”就会变老变丑?

由此可见,多数医美机构都会通过强调年龄、外貌的方式来达到宣传的目的,将“变老”一事妖魔化,强调通过医美可以“变年轻”,部分宣传语甚至直接将容貌美丽与个人魅力结合起来进行宣传,更有甚者将“不变美”就会变老变丑的宣传语直接打出,制造容貌和年龄焦虑。通过多渠道、长时间的宣传,放大“容貌”的作用,潜移默化影响消费者的心理。

在观察中,课题组发现,目前而言,部分医美广告确实会出现制造“容貌焦虑”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的医美广告重点打击。

话术二 强调医美前后容貌差异,多形式展示真人案例

除了打击制造“容貌焦虑”的医美广告,《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将对“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的情况进行打击。在医美行业,通过展示患者诊疗前后的图片或视频进行证明的一直是各医美机构常用的方式。

在此次观察中,课题组也发现,通过展示真人医美前后的容貌差距宣传诊疗效果的方式确实最为常见。但区别于传统的直接放出医美前后对比图,在当前的传播环境下,医美机构展示诊疗先后差异的形式更为丰富。

在微博宣传中,医美机构展示诊疗前后差异的形式包括过程体验视频、患者VLOG、患者反馈视频,以及最为常见的图片方式;在微信宣传中,则风格比较统一,除了图片形式,就是直接展示术后视频。

话术三: 强调效果好、无恢复期或恢复期短,少有风险提醒

医美效果如何?恢复期有多长?存在什么风险?这几个问题无疑是消费者在做医美时最关心的。本次课题组观察的几个医疗机构也抓住了消费者的心理,在宣传上,根据具体项目,宣传其效果,方式之一为上文提到的通过具有容貌焦虑和年龄焦虑倾向的话语强调医美效果,此外,还有通过宣传语方式直接宣传医美效果的,例如深圳福华医疗美容医院对其某美白祛斑项目的医美效果提出了“不色沉返黑,7天耀白”的宣传语。在恢复期上,深圳阳光医疗美容医院直接在超声炮项目中打出“没有任何恢复期”的宣传语。

既然效果好,恢复期佳,那诊疗是否安全,存在什么风险呢?课题组观察发现,多数医美机构在宣传医美效果的时候,对医美风险几乎闭口不提。对于非宣传性的微博,也仅有科普性文字或术后注意事项提醒。

此外,在观察过程中发现,出于各个平台特点差异,医美机构在不同平台所展示的宣传尺度也存明显差异。在各机构的官网上,信息较少,宣传尺度也较小,以介绍企业背景、医疗团队和活动介绍为主;在微博上,除了宣传语,宣传内容包括机构活动、诊疗效果、真人案例等,内容较为丰富,部分宣传语虽有容貌焦虑倾向和年龄焦虑倾向,但占比不高;在公众号上,以宣传机构动态、发布故事性、科普性文章为主;而朋友圈则是部分机构宣传的“重灾区”,宣传语、配图和视频的尺度较大,容貌焦虑和年龄焦虑倾向明显。

医美机构铺天盖地的宣传真的会影响消费者对待医美的心态吗?有深圳市民小圆告诉课题组,在医美机构的宣传下,她会慢慢受到影响,并考虑进行医美手术。而对于机构含有容貌倾向和年龄焦虑倾向的宣传语,小圆表示,会产生一定的焦虑,“难道我不变美我就不是女人了吗?”

除了女性,同样有男性市民告诉课题组成员,其一度受到医美广告的影响,动了进行医美手术的心思。“看完有关面容以及身材对于人生的改变,我有点心动。”男性市民小于说,“我看到割双眼皮手术的门槛很低,加上受到广告语的影响,就想着好像应该做一个手术。”

行业观察

用新名词包装老项目,竞争加剧

医美广告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具有心理暗示作用,然而医美广告乱象的背后,是近年来医美机构的激烈竞争和生存压力。深圳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技术副院长牛克辉对南都记者介绍,前些年医美机构不是很多的时候生存压力不太大,最近几年医美机构如雨后春笋一般涌出,生存的压力随之增大。

近年来,中国整形行业一个特殊的现象是,开业的机构多,关闭的也多。据更美APP发布的《2020医美行业白皮书》,2020年中国新增医美机构5150家,中国纯医美市场规模达1975亿元,占比全球17%。

而据天眼查专业版数据,2020年中国医美行业吊销注销企业数量为5854家。而在2018与2019年,医美行业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也高企,分别为4125家和7168家。

生存压力加大之后,随之而来的是医美机构在营销上的想方设法。牛克辉说:”在营销时,机构自然想说出一些与众不同的观点,来达到吸睛和多收费的目的。这就容易产生过度包装,比如说将整形行业里一些正规的手术名称用不同的名词来包装。”

华南一位资深整形业人士何明(化名)也持类似的观点。他对南都记者说:”医美广告乱象里一个很常见的现象是,有些机构为了推出一个新品,会编造一些新名词,比如说‘桃花眼’,当然如果按照标准去做,也无伤大雅。但是,有些机构挂羊头卖狗肉,并不是认真地去做手术,而只是用好听的名字来糊弄消费者。”

误导年轻人,违背医学常理

制造容貌焦虑是医美广告最突出的顽疾之一,很多机构打着“整容后就有机会嫁入豪门或找到好工作”的广告,将容貌与财富挂钩,误导年轻人。

整形机构为了吸引年轻人,在医美广告的设计上可谓绞尽脑汁。牛克辉印象特别深的一个广告是,在臀部注射上百支玻尿酸,旁边的广告词说“别人都已经美容臀部了,你还对脸这么吝啬吗?”“这是制造容貌焦虑的一种典型手段,缺少正确判断力的年轻人不太容易拒绝。”

不仅仅是误导年轻人,更严重的是很多医美广告也违背了医学常理,违背了最基本的医疗原则。何明以急速隆胸为例:“有些广告说18分钟隆胸,而背后的机构为了利润,不管医生愿意与否,都会让他们去做这些所谓的急速隆胸。 ”

“18分钟,你想想看,正常情况下怎么可能做得完?”何明颇觉不可思议,“偷工减料在所难免,这就容易导致各种并发症的发生。这也完全违背了医学常理和医疗基本原则,甚至道德。”

牛克辉说,很多医美机构不从内部的管理或技术改进的角度出发,而是通过包装项目或者夸大手术效果的方式去吸引客户。现在国家对医美广告乱象进行监管,能帮助该行业正本清源,促使医美回归医疗的本质。

出品:南都新医美观察课题组

统筹:南都记者 李榕

采写:南都记者 王玉凤 南都深圳大件事智库研究员 郑少纯

医疗广告许可证

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典型案例——





某医院的美容整形科注册微信公众号“某医院医疗美容与整形外科”,公众号内容由美容整形科自行制作并发布。其中,部分文章加入该医院整形美容激光中心的二维码及“扫码添加科室咨询微信号”等内容。2023年6月,该公众号发布了关于暑期重睑术、光电美容暑期优惠等内容的推文,附有“专家在身边、特惠相赠”的宣传图片,并对该科室既得荣誉、技术优势等进行了介绍。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相关推文及图片内容属于医疗广告。该院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选自某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违反本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关联法条——


广告法第46、58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3、5、7条。


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山东省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整理

编辑:宁艳阳 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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