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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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模板
鲁法案例【2025】122
(图源网络 侵删)
担保人在担保协议上
注明“此担保终身有效”
真的终身有效吗?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编写:姜 音 来源:滕州法院 编辑:马聪聪
大法官访谈 | 山东高院院长霍敏: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司法担当,以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
借款担保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呢?
甲方(出借人):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一致,特制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
乙方因 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元)。
二、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借款利息
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_______,即每月利息为 元。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利息。
借款期限届满后3日内,乙方应将本金全部归还甲方并支付剩余利息。
乙方取得借款后,向甲方付款的行为应视为先支付利息,后归还本金。
四、担保方式
甲乙双方愿意以让与担保的方式来担保本合同甲方对乙方债权的实现:
1、乙方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为 的位于 面积为 的房产进行让与担保。
2、让与担保担保债权范围:
(1)本合同债权 元、利息(包括罚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2)债务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
(3)甲方为乙方垫付的费用。
(4)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3、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办理让与担保标的物(即上述房产)登记过户手续,将此房产过户至甲方名下。如有需要,双方应为此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便顺利完成过户手续。但《房屋买卖合同》仅作为房产过户登记使用,凡《房屋买卖合同》中与本合同及让与担保规则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4、担保期限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时止。
5、乙方在清偿完所借款项本金及相关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此房产,届时甲方应配合乙方订立相关合同及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
6、若乙方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清偿完毕其所负债务的,经甲方催告,在5日内仍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单方对此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其债权。
六、违约责任
1、合同期限内,乙方迟延归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的,逾期本息除继续按照第三条计算利息外,每迟一天,乙方按照逾期本息金额上浮50%的利率支付罚息。
2、乙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返还借款全部本金及利息。
七、争议解决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基于本合同产生的追索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邮寄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约定
1、在借款期间,如乙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家庭住址寄送信函被退回的,自甲方的信函被退回时起,视为已经送达乙方。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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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李某向朋友张某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化工原料,由朱某作担保,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按月还息,一年后偿还本金。
自2020年1月起,李某无法正常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李某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张某诉至郑州市上街区法院,要求李某和朱某共同承担支付借款本息的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朱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与朱某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于民法典实施前,约定“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本息支付完毕为止”,这样的约定依法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可以明确,本案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为2020年9月,该时间点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日不满两年,故原告张某主张被告朱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告朱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匡鹿颖说,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通常要求债务人找第三人为债务提供保证。而保证期间的长短直接关系到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为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强有力的担保,往往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该内容属于无期限的保证,应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新旧法衔接适用方面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虽然是在民法典施行后起诉的,但保证合同是在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不满两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因此,被告朱某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对保证期间予以明确约定,防止约定不明和举证困难带来的风险。同时,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要及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以利于债权的实现。担保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认真了解自己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慎重考虑是否提供担保。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两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河南法制报记者 张杰 王晓磊 见习记者 廉政)⑮
借款担保合同交印花税吗
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向个人借贷且约定了相对较高的利息,甚至使用了“高利贷”,借款到期后因债务人无力还钱,借出去的钱追不回来产生了纠纷。类似这种情况,借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为“高利贷”担保的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本期身边的民法典专栏要讨论的话题。
案例
借出的100万收不回来了
诉求借款人、担保人偿还本息
石家庄的李某和王某、梁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王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作资金周转(银行还贷),期限为1个月,借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执行。并约定由梁某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协议签订后,李某依约借出了巨款100万元。借款期限截止日到后,王某并未依约支付本息,后经李某多次催告,未果。不仅没有还钱,王某和梁某还认为李某这人是专门做高利贷的,其放贷行为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故拒绝支付本息和承担连带责任。
于是,李某起诉。
律师看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职业放贷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北京市京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解明稳律师介绍:上述案例中,有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合同、担保合同两个法律关系。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是指借贷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而职业放贷行为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相关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王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借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执行,是职业放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相关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时 担保合同也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效力如何呢?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民法典》有如下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当作为主合同的债权债务合同(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无效时,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效。”解明稳律师这样说。
解明稳律师指出,当出借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后,其放贷行为构成职业放贷行为。2020年4月26日,石家庄中院结合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意见》要求,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两年内累计10件以上,且具有相关情形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后,应当对疑似放贷人所涉及案件进行重点监控。
合同无效就不用还钱了吗?
当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后,是不是债务人和担保人都不用还钱了。
解明稳律师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不用还钱。而是要支付本金和一定的资金占用使用费——对此,《民法典》是有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律师表示,为保证中小微企业融资方便等原因,一般法院都会从严把握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条件,谨慎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适用情形。因此,借贷双方都应依法从事借贷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出借方(债权人)不能过度追求高额利润并应积极和解以避免诉讼纠纷,借款方(债务人)应遵守双方之间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如若违约则承担相应责任,担保方依约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
“禁止高利放贷”写入了民法典
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有了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明确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此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高利贷行为的违法性,这充分表明了国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虽然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但并没有明确高利贷的利率界限及计算方法,只是提到“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这是民法典概括性、原则性和操作性的具体体现。目前各地法院尚无统一适法意见,由此可见,民法典较好地兼顾了各类放贷主体的合法诉求,对各类放贷组织依法展业、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燕都融媒体记者 蔡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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