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办理(签发)执行公证书时当事人必须到场吗,公证处开具执行证书的时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李岚莉

摘要:办理公证时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应当到场,但是签发执行证书时可以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三条规定:“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根据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会签《联合通知》旨在强调在办理公证时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应当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时当事人是否到场的答复》:本案请示问题的核心内容是,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时是否必须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到场,以及是否再次征询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意见。上述问题涉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2000年9月21日共同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相关内容的理解。该《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上述通知第五条规定内容实质应为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审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是否确已发生,合同确定的数额是否以部分履行,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该审查应为形式审查,也即对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审查,并不要求必须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到场接受审查。应当指出,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据笔者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会签联合通知时只强调在办理公证时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应当到场,并未要求签发执行证书时还要到场。只要债权债务真实存在,并已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的公证文书,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未完全履行债务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办理公证时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应当到场,但是签发执行证书时可以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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