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违抗命令罪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概念和构成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对上级的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本罪只能发生在“战时”。所谓战时,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为作战指挥秩序。关于本罪的客体,我国学者有不同表述,有人认为是作战指挥秩序;有人认为是部队的作战利益。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比较而言,前者似乎更准确一些。因此,我们赞同前者。所谓作战指挥秩序,是指战时部队在上级指挥下有条不紊地各司其职,各就各位,相互配合,顺利完成战斗任务的状况。而这种“状况”正是通过下级服从上级的严明军纪来体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47条、第48条规定:“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下级服从上级是作战指挥秩序的具体体现,
也是战斗胜利的重要纪律保障。而违抗作战命令严重扰乱了作战指挥秩序,因此理当受到刑罚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所谓战时违抗命令,是指在战时拒不执行上级命令,拖延执行命令,或故意实施与命令内容相反的行为等。其行为表现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这里的“命令”,不仅指战斗命令,还应包括与战斗有关的一系列命令,如战时军需物资调遣命令、救助伤员命令等。应当指出,本罪的成立,必须是违抗命令的行为对作战造成危害。换言之,如果行为人虽然违抗了命令,但尚没有对作战造成危害,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军纪处之。所谓对作战造成危害,是指由于行为人违抗命令而扰乱了战斗部署,贻误了战机,影响了作战任务的完成。如果根据当时具体情况灵活变通执行命令,不仅没有对作战造成损失,反而对作战有利,那么对行为人不仅不能处罚,而且还应给以肯定和奖励。
(3)本罪的主体是应接受命令或指示的部属人员。本罪的主体不应理解为仅指参加战斗的人员,也包括为战斗服务的救护人员、勤务人员等。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上级的命令而予以违抗,拒不执行。犯罪动机可能是对上级领导不满、泄愤报复或畏惧战斗等。
(二)战时违抗命令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战时违抗命令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构成特征
●战场上违抗命令
●战时违抗命令罪案例
●战时违法犯罪主要包括哪些罪名
●战时状态违宪
●违抗命令的下场
●战时违抗命令处置方法
●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构成特征
●战时违法犯罪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