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艾某晖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18日,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社区唐家院子租赁了两家门面用于经营“炸油条”作坊。在生产油条过程中,为增加油条的外观效果及口感,艾某晖超量使用硫酸铝铵(明矾)含铝添加剂,将生产出的油条销售给“大碗粉”、“福星米粉”等周边早餐店及“小龙坎火锅店”,销售金额达到5866元,销售时间长达一年。经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鉴定:面团中铝的残留量为454mg/kg;油条内铝的残留量597mg/kg。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严重超过国家标准(100mg/kg)5倍,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艾某晖被抓获归案。。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某晖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又以被告人艾某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在永州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9110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告人艾某晖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晖犯罪的证据没有异议;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所提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自觉履行。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艾某晖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二、被告人艾某晖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永州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登报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认可);
三、被告人艾某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9110元;
四、被告人艾某晖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晖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食用油条时超量使用含铝添加剂,导致铝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足以对消费者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晖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晖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某晖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生产食用油条时超量使用含铝添加剂,导致铝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足以对消费者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严重威胁到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故被告人艾某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礼道歉外,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十倍赔偿金,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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