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也让困扰许多胜诉方当事人的问题。执行也似烹饪,都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一说,面对名下无任何财产的当事人的确会让胜诉方很是绝望,但是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的财产,尤其是房产是被执行人与其他的共有财产,这种情况是否能够执行,又如何执行。今天为大家分享关于“共有财产如何执行”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此在即便共有人一方不是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查封债务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通知共有人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如共有人不提起析产诉讼,为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代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就析产后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得以清偿。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时间点,对于债权能否得到最大清偿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但是否只有在债权人提起析产诉讼后才能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中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当。该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被执行人及其妻子没有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故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妻子认为申请执行人应该积极提起析产诉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执行共有财产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一)对共有财产先行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同时将查控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确认知悉的方式告知其他共有人;(二)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三)确定分割和变价方案,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变价。以上第(二)、(三)项为裁定事项解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相关规定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有登记公示的,以登记记载为准;未登记但有书面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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