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轨离婚两个孩子一般怎么判,离婚两个孩子一般怎么判 一男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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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个孩子一般怎么判,归谁的几率大
婚姻关系破裂往往伴随着子女抚养的争议。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开,二胎家庭逐渐成为较为普遍的新型家庭结构模式。实践中,二胎家庭父母在离婚时,往往会主张按照“一人一个孩子”的分配方式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要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二胎家庭子女抚养权归属,法院并不以“一人一个孩子”为主要裁判手段,而是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子女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子女个人意愿等各项因素,对抚养权予以分配。
以案释法
2018年11月,邵某与计某登记结婚,婚后于2019年5月育有一女邵小某、于2021年7月育有一子计小某。双方因孩子姓氏问题及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邵某便搬离女方住处,二人开始分居,分居后两个孩子随母亲共同生活。分居期间,普陀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曾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缓和夫妻关系。2023年1月,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邵某要求女儿邵小某随自己共同生活,儿子计小某随母亲计某共同生活,而计某则要求两名子女均随自己共同生活。同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邵小某、儿子计小某随母亲计某共同生活,父亲邵某每月各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2500元。同年8月,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并充分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在本案中,父母虽然在经济基础层面均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但两名子女在出生后,一直多由母亲计某及外祖母尽责照顾,而父亲因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加班且工作时间不固定,难以给予孩子较多陪伴和培养。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对本案开展社会调查,出具社会调查报告,确保全面了解父母双方情况。考虑到两名未成年子女尚处年幼,夫妻双方分居时,女儿邵小某仅2岁多,儿子计小某则刚出生,孩子在与母亲共同生活中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对母亲有更深的情感依赖,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该年龄段的幼儿而言难以适应,因此两名子女均随母亲计某共同生活更为妥当。
法治建议
本案是二胎家庭父母离婚时因孩子抚养权产生的纠纷。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抚养权的判断,始终坚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充分考虑子女身心健康并保障其合法权益。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法律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而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则应当了解并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对于二胎家庭的子女抚养权,并非机械地平均分配,还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考量因素往往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良好的个人素质。良好的身体素质是抚养孩子的基础,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母亲患有严重疾病的,父亲可以请求直接抚养,其他情形下,父母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同样不适宜直接抚养孩子;而思想品德素质则会影响孩子的价值观,若父母一方在道德品质上有明显缺陷,或存在恶习,不仅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甚至会对孩子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2. 稳定的生活环境。二胎家庭更需考虑离婚前两个孩子的生活状况,若忽然改变孩子日常的活动、学习场所,或变更长期抚养照顾人,往往会因为难以适应而造成心理伤害,若直接抚养一方居无定所,对孩子的成长则显然不利。
3. 充足的经济收入。抚养两个孩子需要承担更多经济压力,但经济收入并非决定抚养能力的全部因素。收入较高的一方能够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但陪伴时间往往会因工作繁忙而大打折扣,在考虑孩子抚养的有利条件时,需关注陪伴时间和经济收入之间的平衡。
4. 真实的意愿表达。在孩子已满八周岁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但需要判断孩子意愿的真实性,排除父母意志的干预,并从客观层面判断孩子所表达的意愿是否符合其成长的最优利益。
对此,建议如下:
● 不侵害子女权益,保障子女物质、精神生活条件。确定抚养权的归属,最终目的是为了给孩子提供长期稳定的成长保障。无论两个孩子的抚养如何安排,都应给予每一个孩子平等的关爱,及时支付抚养费。获得孩子抚养权并非一劳永逸,不能侵害子女权益或对子女有其他不利影响,否则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 处理好探望事宜,不隐匿、抢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往往伴随探望权纠纷,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获得父母关爱最有效的方式。在探望问题上双方应从孩子角度出发,友好协商,不以孩子作为离婚筹码,二胎家庭同时还应注意两个孩子之间的情感交流,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探望监督人参与探望过程。
● 家庭教育不缺席,可协商轮流抚养。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感情虽已破裂,双方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不能因此搁置。在两个孩子不适宜分开抚养、父母都舍不得孩子的情形下,可以心平气和地协商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式,但应以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为前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两个孩子一般怎么判抚养费
【引言】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开,二孩及多子女家庭逐渐成为社会主流,由此引发的抚养权归属纠纷也越来越多。从公平原则以及家庭责任分摊的角度考虑,司法实践通常会判决夫妻双方各直接抚养一名子女。那么,“平均分割”是二孩家庭抚养权问题的唯一解吗?当事人一方是否有权同时获得所有子女的抚养权呢?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又该如何确保己方探望权的顺利行使?笔者将以下述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问题具体剖析,详细解答。
【关键词】二孩家庭 离婚 抚养权分割 未成年人利益 探望权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2月9日在富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8年7月15日生育女儿(现6岁),2021年3月23日生育儿子(现3岁),两名孩子自出生至今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24年3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诉请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所有,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但不愿放弃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富平县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具体情况,于2024年6月5日作出(2024)陕0528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王某自2024年7月起每月承担每个孩子抚养费各500元,至两个孩子分别年满18周岁时止(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全部抚养费)。
判决作出后,原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注释】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量,将两个孩子分别判给父母双方,能较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减轻单方抚养负担,在探视权的安排等方面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减少了双方在抚养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故而逐渐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裁判思路和模式,但民法典并无以此种裁判方式作为两孩家庭离婚抚养权分配的倾向性或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关于抚养权分配有如下三个基本原则: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判断上述第2项原则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之情形”时,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辅助考量。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此外,本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涉案的两名未成年人均超过两周岁但不满八周岁,法院不可径行判由母亲抚养,也不能以孩子本人意见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且原、被告双方也无法达成轮流抚养的协议。故法院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考虑到两个孩子自出生起就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为减少父母离婚带给孩子的冲击,让孩子在熟悉的环境中安然过渡,保证生活与情感的平稳存续,法院判决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忧心忡忡地询问法庭,担心被告不允许自己与孩子见面。其实原告无须顾虑相关问题,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探望权作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如果直接抚养的一方态度恶劣、拒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之规定,对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合理选择适用罚款、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方式予以间接强制措施,从而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108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于父母而言,抚养与探望不单是权利,更是不可推卸的义务。其中,抚养权为子女在稳定且适宜的家庭环境里成长提供了有力保障,而探望权则有效维系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二者相互配合,共同构建起离婚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法律架构,全力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能够在悉心呵护下健康成长。(通讯员:同佳)
离婚两个孩子一般怎么判女方没收入
夫妻尚未离婚,
但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
孩子随一方生活,
另一方以未离婚为由拒付抚养费,
这样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来看今日案例。
陈某(男)与何某(女)结婚后育有一子小丙(2021年出生),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2年4月两人开始分居,孩子随何某一起生活。
分居后,陈某对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没有履行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何某为照顾年幼的小丙没有上班,无经济来源。为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何某多次找陈某协商抚养费事宜,陈某却拒绝承担抚养义务。
无奈之下,何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某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支付小丙抚养费3.96万元(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庭审中,陈某辩称,支付抚养费应当以离婚为前提,只有在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才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由于何某不愿意离婚,故自己无需支付抚养费。
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法定的,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都不是拒付抚养费的法定事由。
本案中,小丙自2022年4月起至今与母亲何某居住在一起生活并由其抚养,父亲陈某在经济上没有承担小丙的抚养费,生活上也没有对其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责任。现小丙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数额,根据小丙的实际需要及陈某的经济收入能力,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按照陈某月工资收入4600元的26%给付为宜,即每月1200元。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小丙抚养费2.64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陈某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与公序良俗相悖,故法院对小丙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
负担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父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且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是法律对基本生存权的尊重,同时也体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作为父母,应当积极承担责任,履行义务,除了为子女提供抚养费等物质条件外,还应在小孩成长过程中给予其充分的陪伴与关爱,促进其心身健康成长,构建和谐良好的亲子关系。在婚姻中,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往往会波及小孩。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归根结底系家庭矛盾引发,理性处理问题才是根本,不要在解决问题的道路上,让孩子成为牺牲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来源:湖南高院、新邵县人民法院
离婚两个孩子一般怎么判女方无工作
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规范如下: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金额,首先应由孩子的父母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诉诸法院。此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的金额。
若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那么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来支付。如果同时需要抚养两个或以上的孩子,这个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应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所在行业的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比例来确定。
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以适当调整。
父母双方也可以达成协议,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并独自承担全部的抚养费。但如果直接抚养方的经济能力明显无法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将不予支持此协议。
孩子的抚养费主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在以下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增加抚养费:
当原有的抚养费金额无法维持孩子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时。
孩子因生病或上学等原因,实际所需费用超过了原有的抚养费金额。
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增加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持续到孩子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并且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同时能够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那么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但对于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然需要承担抚养责任,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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