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指的是谁,法定监护人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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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5个顺位
对于丧失自理能力的老人
其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依次是
配偶、父母和子女
然后是其他近亲属等
除了法定监护人
老人还可以提前设定“意定监护人”
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
啥是“意定监护”?
对于老人来说,“意定监护”有什么好处?
往下看,一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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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出台
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
正式出炉
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进行了明确规定
图片源自CCTV-13《共同关注》
不知您是否关注过这则新闻
家住上海的马先生
老伴和独生子均已去世
老人在儿子去世后
带着一直照顾他的水果店摊主
到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办理了监护公证
并将房产赠与了这位摊主
据公证处人员介绍
老人想趁自己意识尚清楚时
让水果店摊主一家当自己的监护人
在法律上
这被称为“意定监护”
“
对此,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表示,因为自己家庭出现了变故,老人需要司法部门帮助他们解决身份缺失的问题,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建立和形成他们之间的一种身份关联,法律上叫形成“司法秩序”。
”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
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
或者有关组织
都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会在部分情况下
发挥重要作用
比如:就医、帮老人申请社会福利
……
看到这儿
不知您是否有这样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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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子女不孝
在有法定监护的情况下
是否可以寻求“意定监护”呢?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表示
“意定监护”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
如此看来
“意定监护”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多了一份选择
也多了一份保障
还有哪些情况
需要设定“意定监护人”?
对此,专家解答
老人独居,子女长期在国外不在身边
孤寡老人
都可以事先选择邻居
或近一点的其他亲属作为“意定监护人”
老人在自己身体健全
意识清楚的情况下
可提前与信得过的人或社会组织
签定“意定监护”协议
确定将来的“意定监护人”
协议内容主要针对老人的
医护、人身、财产等具体问题
并将各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清楚
此外,专家提示
“意定监护人”并不是财产继承人
关于财产的内容
要在协议中另行约定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
“意定监护人”是不能分配老人财产的
也不能得到老人的遗产
新闻中,马先生将房产赠与水果店摊主
完全因为水果店摊主一直照顾马先生
与他是“意定监护人”无直接关系
小提示
公证过的协议更具法律效力
便于“意定监护人”日后办理相关事宜
另外,公证处也可参与监督“意定监护人”的
监护职责履行情况
进一步保障老人意愿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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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央视一套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父母与子女之间有哪些法律义务
法定监护人如何确立
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违法吗
上期我们一同学习了《民法典》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今天,我们请专家解读《民法典》中有关法定监护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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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第26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法定监护义务
《民法典》总则编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整个家庭垂直关系的核心,父母不仅包括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同时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除了包括具有血缘关系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外,也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从法律上来说,父母对年满18周岁的子女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从义务的内容来看,父母对于子女首先是抚养义务,给子女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同时要在精神上对其进行关爱。
家庭教育不能越界
如今家庭教育越来越重要,各种各样的奇葩家庭教育的例子比比皆是,甚至有一些虎妈狼爸绕过正规学校的义务教育,将孩子送进私塾学堂或接回家中自己教育,并认为这才是因材施教。殊不知这并不仅仅只是教育观的问题,而是监护人的失职,严重来说甚至是违法。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民法典》总则编第26条也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的义务,因此以私塾教育取代义务教育于法不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包括两层含义,首先父母不能侵犯子女的合法权益,例如不能虐待、殴打、打骂、冻饿子女;子女如果有财产的,父母也不能侵犯子女的财产权。除此之外,父母还要保护子女不受他人的侵犯,要给子女提供一个安全的居住成长环境,不让子女受到意外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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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对父母的法定监护义务
父母对儿女的监护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无论父母二人离异还是再婚,都应当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继续履行法定监护的职责。
当子女长大之后,如果父母已经年老丧失了收入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不能够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这时需要成年的子女对父母提供生活上的帮助、经济上的救济和精神上的关爱。
当父母患病或因其他原因有较大开支而无力负担时,也需要子女帮助父母支付。当父母年老之后,子女有义务保护父母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和财产不被别人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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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第27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总则编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从法定监护人制度解读电影《我的姐姐》
电影《我的姐姐》中,还在上大学的姐姐突然面临家庭变故,父母在一场车祸中双双去世,留下一个刚满6岁且与自己没有感情基础的弟弟。
是继续为实现自己预定的人生而努力,还是承担起抚养弟弟的义务?人们在观看电影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思考和讨论。
从监护顺序来看,剧中因为姐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已去世,只剩下并不在法定监护资格范围内的姑妈和舅舅,因此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监护顺序,监护义务就自然落到了第二顺位的姐姐头上。
俗话说“长子如父,长女如母”,长子和长女作为兄或者姐,在必要的时候需要担任弟弟妹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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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第28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对“特殊”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监护制度并不是完全依据年龄,而主要依据智力情况和心智成熟程度而定,所以当成年人本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智力异常以及患有老年痴呆或者陷入昏迷的成年人,就需要确立监护人。
《民法典》总则编第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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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
每一个孩子从出生之日起,父母都是其天然的监护人,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天然地享有被抚养、保护和教育的权利。
父母对于孩子有天然的保护义务,在法律上概括为抚养、教育和保护三个方面的权能,孩子的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财产保护都很重要。反之,如果父母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母亲外出吸毒玩乐 两个女儿饿死家中
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乐某为两个孩子预留了少量食物和饮水,将她们滞留在家中主卧室内,锁上大门离家。此后母亲多次从社区领取救助金,用于在外吸食毒品玩乐,其明知两个孩子无生活自理能力,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渴致死,但直至同年6月21日案发未曾回家,致两个孩子死在家中。
这种恶性事件可能导致父母的监护权被剥夺,严重的可能还触犯刑法,构成虐待罪或者遗弃罪。
《民法典》还强调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和保护义务,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关爱。父母作为孩子人生的第一个老师,对于孩子有言传身教的作用,所以在家里要教导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树立良好的品行。
有时候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会包含必要的惩戒行为,甚至有轻微的体罚,但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不能严重侵犯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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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流传了许多家庭教育的视频,用网友的话总结是“不写作业父慈子孝,一写作业鸡飞狗跳。”
生而不养、养儿不教、教而不善,其实都是身为父母的失败。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离婚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假如父母离婚后都想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这时《民法典》确定了两项规则:一是针对不满两周岁的婴幼儿,原则上要跟随母亲,除非母亲处于吸毒或坐牢状态等;二是针对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尽可能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这些都体现了对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现场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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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孩子谁来监护?
即使父母离婚也同时享有监护权,确定直接抚养方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父母抚养孩子是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父母不可以放弃对孩子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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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的被监护人,可以变更监护人吗?
被监护人事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为自己选择监护人,如果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就不能再更换监护人。如果邻居发现现在的监护人侵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现在监护人的监护权,更换更合适的监护人。
判断老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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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鉴定老人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行为人,法院会依照相关程序来确定其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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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可以收走孩子的压岁钱吗?
《民法典》在诉讼时效里专门有一条规定,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监护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从成年之后起算,对于未成年人从18岁之后起算,即21岁之前都可以上告父母侵犯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
但是孩子的红包往往是父母给别人家的孩子的红包换来的,未必真的归孩子所有;父母看孩子的日记可能对孩子的隐私构成一定的侵犯,但也可能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孩子确实能够证明财产是自己的,结果却被父母拿去赌博花掉,那么孩子长大之后可以上告父母。
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11月25日,上海“老人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摊主”一事引发热议,登上微博热搜榜。其中,焦点之一即为意定监护。什么是意定监护?老人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为何被质疑?意定监护适用哪些人群?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需要什么条件?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群表示,意定监护是相对法定监护、指定监护而言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自行设定监护人。
除民法总则外,涉及意定监护的法律还有现行有效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陈群指出,跟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民法总则一方面将意定监护适用人群扩大至所有成年人,另一方面明确提出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而民法典中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核心内容一致,只是语言表述有差别。
据媒体报道,上海某八旬老人系独居,妻儿先后离世。老人和水果摊摊主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抚养协议,将自己的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摊主。11月25日,老人亲属在接受采访时对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老人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摊主成微博热议话题。 微博截图
陈群称,意定监护协议应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健康的成年人,没有影响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且须是双方真实、独立的意思表达,不受任何组织和外人干预。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贝贝指出,意定监护主要是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只要双方协商,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即可。
据报道,老人亲属质疑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性时,出具了一份老人2017年的出院小结,出院诊断中有“老年痴呆”字样。
上述“老年痴呆”一般指阿尔茨海默病,是一种进行性发展的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陈群分析认为,老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并不必然导致意定监护协议无效,“如果他是在确诊之前签订的,不影响他的行为能力,或者说,他虽患了病,但病情很轻,完全能够辨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不影响协议效力。”
于贝贝表示,在事情尚未得到证实前,只能分情况讨论。如果老人在签订协议时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且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协议都是无效的。
“如果老人在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不过在签订协议后患了阿尔茨海默病,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影响协议效力。”于贝贝说。
她表示,如果亲属认为老人签订协议时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陈群进一步指出,如果亲属要否定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须先提起特别程序诉讼,确认老人在签订协议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申请确认协议无效。
上海普陀公证处的回应登上微博热搜榜。 微博截图
为老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上海普陀公证处11月26日回应称,公证员在反复确认当事人的意思后办理了公证,从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的谈话情况和提交给公证处的病历等材料,不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出现问题。
如何保障被监护人权益?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后,监护人就享有被监护人的财产继承权吗?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不意味着监护人拥有被监护人的财产继承权。如果协议中明确了监护人的继承权,将来财产才能由监护人继承;如果没有约定,监护人就无权继承,被监护人的财产按法定方式继承。”陈群说。
于贝贝也表示,意定监护人并不是财产继承人。在签订协议时,被监护人可以和监护人约定开支和报酬,这部分费用从财产中扣除,也可以明确不需要报酬。
那么,意定监护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陈群认为,监护人的职责具体可分为五个方面,被监护人失智失能时安排其生活;被监护人生病时为其选择医院、确定医疗救治方案并签字;保管被监护人财产,根据其需求合理处分;如果被监护人死亡,处理善后事宜;以及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其他事项。
“被监护人的情况有所不同,有的主要是维护财产权,有的是维护名誉权,而有的是维护知识产权等。”她建议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人士,确定适合自己的方案,“约定内容越详尽,权益保障越全面。”
如何保障意定监护双方权益?
“建议尽量以书面方式全面细致约定相关权利义务,比如清楚记录个人信息、重大疾病、监护范围和监护报酬等。然后办理公证,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较高。如出现违约情况,被监护人近亲属或相关部门,可依据协议主张权利。”于贝贝说。
她表示,意定监护协议本质属于合同的一种类型,一旦签订,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意定监护协议生效时,被监护人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当他们的权益遭到损害,谁来维护?
于贝贝表示,协议的履行也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一旦正式进入协议履行过程,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认知能力会有所下降,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要更多地予以监督和关怀,这也能促进协议如约履行。如果没有如约履行,被监护人的权利受到损害,需要相关部门予以维护。
她举例说,如果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监护人没有办法或没有如约履行职责,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料或危急状态时,被监护人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应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不能让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料中。
陈群则建议,被监护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设定监督人,“不能完全委托自然人,最好是委托像百年老店那样的,可以传承的靠谱的组织机构,多一份保障。”
意定监护适用哪些人群?
2017年12月,司法部发布的指导案例提及,上海一位七旬老人中年丧妻,五个子女因其生病住院的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产生矛盾。他担心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或者昏迷,子女再起纷争,决定趁还没有糊涂时,由最信任的小儿子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
司法部在作案例评述时指出,2015年4月修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特别是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
于贝贝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老年人的养护和照顾面临较大挑战,比如失独老人、独居老人,如果近亲属不能很好地照料,意定监护对他们而言是比较好的监护方式。
在陈群看来,意定监护还适用于无配偶、丧偶、离异或夫妻感情不和、子女不在国内及未婚生育等群体,当这些人因疾病、重伤、昏迷、剖腹产等需要手术签字,或者失智失能下的日常监护、临终关怀监护及身后事办理,意定监护可以作为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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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读典互动
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监护制度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一般认为,监护是一种家庭义务,主要是基于血亲关系产生。因此,在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将监护制度放在亲属或者婚姻家庭一编。而我国的民法典对于监护制度的安排不同于其它国家,在总则编中专门用一章规定了监护制度。
这是为什么呢?有什么深意呢?听听委员们怎么说的吧~
// 委员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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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FADIAN
甲委员:
在监护制度完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适应当前形势、尊重社会发展的理念。过去民法通则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成年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规定,民法总则制定时予以删除,这次民法典也延续了这一做法。
乙委员:
在实践中,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父母双亡成为孤儿,有的是父母长期服刑或一方死亡一方失踪成为事实上的孤儿,有的精神病人的父母年老无力监护。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国家作为社会救助和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强化,予以兜底。
所以现在民法典第32条就特别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丙委员:
民法典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此条与年初疫情严重之时,湖北红安县17岁的脑瘫儿因家人被隔离、无人照料而去世有关,应当说,这也是民法典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的主要原因。
甲委员:
此前网友问过这样一个问题:刑事犯罪人服刑,家中孩子无人照料,适用不适用本款规定?另外,老人呢,无人照料时也可适用上述第34条?
应当说,刑事犯罪人服刑这一情况是不适用的。上述第34条规定也不只是针对儿童,也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亦可适用。
丙委员:
从上述第34条看,其适用情形为“紧急情况”,而且是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从对象上看,指的是“被监护人”。依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甲委员:
第34条在实际适用当中,有许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可以由相配套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例如,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没有依法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其法律责任的追究问题;再如,上述主体在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过程中,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责任承担问题;又如,上述主体依法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其支出的合理成本的承担问题。
丁委员:
第34条的确是根据疫情防控中出现的问题,在民法典草案第四次审议后新增加的四个条款之一。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第34条规定的情形发生变化,“紧急情况”变成为常态,监护人由“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变成长期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临时照料”人可以将被监护人送民政部门或申请指定监护人。
在紧急情况下监护人无法履职时,为被监护人设立“临时照护”制度,是对监护制度的补充,也是中国民法典将监护制度从过去的婚姻家庭编或者亲属编“提升”到总则编的一个重要理由,表明中国民法典不再把监护制度完全建立在“血亲”关系基础上,而是采取家庭为主、社会补充、政府兜底的多元化监护制度,继承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秀传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丙委员:
之前还不太理解为何将监护放在总则编,通过这次讨论现在就理解了,也觉得很有道理。
说起监护制度,民法典还明确了监护人可以在生前为被监护人以及为自己指定将来的监护人,这在以前是没有的,这真的很有必要。比如家有智障子女的父母,一定会特别想着为自己身后智障的子女做好安排才会安心。
乙委员:
这就是民法典第33条规定的意定监护,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这一规定也是适应当前人口老龄化趋势的要求的。单一的法定监护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所以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立法例,本条采纳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意定监护制度。
你还想了解哪方面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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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赵庆庆
编辑:莫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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